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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10•4共同宣言不需要国会同意”

Posted October. 10, 2007 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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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南北首脑宣言”是否通过成为了人们议论的话题。9日法务部发表了首脑宣言不需要通过国会同意的意见。

5日法务部向统一部递交了内容为“此次首脑宣言不是引起双方国家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国家间的‘条约’,因此不必经过国会同意”的意见书。

法务部的解释就是因为首脑宣言不是赋予什么法律义务的条约,而只是“君子协定”,当然也不用非要得到国会的同意。但南北关系发展法第21条3项明确规定“国会对国家或国民带来财政负担的南北协议书或立法事项有着实行同意的权利”。

争论的部分就在于“给国家和国民带来重大财政负担”这一部分。什么程度是最大的负担,是从哪开始承受负担都有不同的解释。

政府主张此次的宣言不会马上给国家和国民带来财政负担。因此他们认为总理会谈召开后的后续会谈通过以后,具体化财政负担时再通过国会的同意就可以了。

之前统一部长官曾表示:“在宣言履行的过程中讨论财政负担的时候,再申请国会的同意就可以。”但得到强烈反驳后却表示:“与法制处等相关部门讨论后再作决定。”大国家党等政治圈的意见是政府正确表示南北经协所需的费用后,要通过国会的审批。据悉,法务处正在内部研究此次事件,并将在10号向统一部递交意见书。



吉镇均 leon@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