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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自治团体及公共机关将实行监察机构义务化

所有自治团体及公共机关将实行监察机构义务化

Posted May. 12, 2009 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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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监察院让所有地方团体和公共机关义务性地设立自我监察机关,并聘用外部专家担任各机关的监察负责人,同时保障这些专家的任期和身份的法律正在推进当中。这项措施是根据很多人提出的多数自治团体都没有设立负责监察的机构,或者即使有也缺乏独立性和专业性的提议而推进的。

监察院最近确定了上述内容的“有关公共监察的法律案”,于11日报告给了监察院长金滉植。监察院的相关人士表示已经与行政安全部、计划财政部等完成了对该法案的事前协议。随之,政府将加快进行立法程序,向9月份的定期国会提交法案。

法案将所有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自治团体、各种公共机关指定为“公共部门”,要求他们义务性地设立并经营自我监察机构。监察院估计将有600个左右的机关适用该法案。法案中明确表示,各机关的自我监察机构“在监察活动中具有独立性的地位”,使其摆脱了机关负责人的控制。而且还用法律规定了各机关的监察活动相关事项,保障了其独立性。

监察负责人的聘用采取开放的形式,可以聘用律师、会计师等民间专家。中央行政机关将根据监察负责人资格审查委员的审查聘用负责人,地方自治团体经过地方议会的同意选拔,公共机关根据监察负责人推荐委员会的推荐和监察负责人审查委员会的审查任命负责人。监察负责人的任期是3年,最多可延长至5年。

法案还规定让相关机关设立公共监察协议会,以防止目前国会国政监察、监察院监察、中央部门对自治团体委任事务的监察、地方议会自治团体监察等重复性的监察。

监察院的有关人士表示:“该法案的宗旨是保障各机关的自我监察活动的独立性,规定基本事项。” 在美国,根据监察官法(Inspector General Act),30多个中央行政机关的监察负责人都不是由长官担任,而是总统通过议会听证会进行任命,同时用单一监察法(Single Audit Act)规定了所有公共机关的检查标准。

政府曾在2005年向国会提出了“有关公共机关监察的法律案”,但是随着第17届国会的任期结束被自动废弃。当时提交的法案中也包括了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开放性聘用、任期制度、推荐/同意制度等内容。当时地方自治团体的团体长们强烈反对了法案的通过。



金起显 kimkihy@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