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洲检察制度是从1789年开始的法国市民国民的产物。之前的欧洲裁判制度是法官用职权直接审判的。在这样的制度下因为法院的专横,市民的人权受到了侵害。革命以后市民们为了保护人权,新出台了弹劾主义裁判制度。即,要有除了法院以外的追诉机关才能进行刑事裁判。这个追诉机关就是检察。
如同上述,检察原来是从人权角度出发的。最初不是以调查为主要目的。法国率先设立检察制度后,法院—检察—被告人(辩护人)的3者刑事诉讼制度开始扩散到其它国家。该制度通过德国和日本传入到了我国。日本检察的主要功能目前仍然是行使公诉权,而不是进行调查。相反,我国检察的优先任务是调查,起诉则成了附带业务。检察被认为是权力机关、检察厅公判部长被认为是冷板凳职位的原因也是因为这个。
我国的检察制度跟南北分离、理念对立、30年军事独裁政权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军事政权因为接连不断的正当与否质疑,一直在法律秩序确立问题上绞尽了脑汁。自然检察作为枢纽机关,担当了维持国家体制的重任。在这过程中检察的保护人权功能渐渐被弱化。在过去的独裁政权时期,处理共产主义、大学、工会等问题的公安检察官们受到了优待,而这期间也是人权问题不断出现的时期。
检察总长内定者千星宽在记者会上表示了自己的“公安观”,说:“公共的安宁得到保障了才能保障人权。” 这是对在野党等对其担任过公安检察的经历提出质疑的回答。他说:“不只是公安部检察,只要投身于检察工作的所有人都会对公共的安宁持有基本的使命感。”这好像是在说已经实现了民主化的如今,公安和人权并不是对立的概念。在部分破坏法律秩序的行为中,防止产生国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才是公安的新使命。
评论员 陆贞洙 sooya@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