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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审判官立法”

Posted February. 19, 2010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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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官在审判案件时,不可能脱离宪法与法律的藩篱。在进行具体裁判时,必须要遵守相关规定的基本精神与立法目的。审判官是解释法律、使用法律的人,并不是制定法律的立法机构。因此,审判官需要持有客观的职位道德。如果审判官随意进行宣判,那就会违反宪法所说的“遵守道德的独立的审判”。当然,大法院的宣判案例会成为解释案件的标准。

▷多数法律会在第一条明示制定该法律的目的。例如,制定国家安全法的目的是“限制危害国家安全的反国家活动,保障国家安全与国民的生存及自由”。审判官需要尊重这一立法目的。但是,全州地方法院陈贤敏近期对将中学生等180人带到游击队追悼会,进行反国家教育的前任教师宣判了无罪。理由是“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进行了威胁自由民主主义正统的实际恶性与利敌活动”。检察院对此批判道:“这种判决已经超越了解释法律的范围,似乎更近似于立法。”

▷被告人除了参加游击队追悼会,还向学生与教师注入了金日成的主体思想与有关联邦制同意、核武器、驻韩美军等朝鲜及游击队的主张。他曾经因违反国宝法被叛服役三年。检察院提起诉讼的罪名包括反对国家团体、持有利敌表现物等。对此,审判官表示,游击队仅仅是“过去的事情”,并不会造成实际威胁,利敌表现物为暗号形式,很难进行传播。然而,根据大法院的审判案例,如果不是用于学问研究,处于好奇心持有夷狄表现物也属于违法行为。

▷此次宣判结果有违时政法的订立目的与大法院的宣判案例。因此,该案件才会受到“审判官立法”的指责。受到理念教育的学生已经开始写出有违常理的文章,但是审判官却说并没有实质性的威胁,这真是令人费解。难道引起武装暴动才可算是实质性威胁吗?被告在网上公布了主体思想、金正日语录等利敌表现物,但是将其判定为无罪的法律解释实在有违常理。

评论员:陆贞洙 sooya@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