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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野不要妄图推翻有关“选举期间互联网实名制”合乎宪法的决定

朝野不要妄图推翻有关“选举期间互联网实名制”合乎宪法的决定

Posted August. 01, 2015 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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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月28日,也就是在宪法裁判所做出“选举运动期间互联网实名制”合乎宪法决定的前两天,国会政治改革特别委员会法案审查小委员会会议决定,废除公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在宪法裁判所做出决定以后的昨天,小委员会委员长、新国家党的郑文献议员,不顾新国家党发言人已经表示“尊重宪法裁判所的决定”,声称继续推动废除公职选举法。这是急性子的短视,也是无视宪法裁判所做出决定的目的的武断。不用说普通国民,据悉,就是新国家党议员大部分也不知道是否进行了这种讨论,而且并没有收集党对此的意见。

宪法裁判所明确表示,“在选举运动期间,如果传播虚假信息,就会造成广泛而迅速的信息的歪曲”,“互联网实名制是为了保障选举的公正性,不能被视为侵犯政治性匿名表达的自由。”宪法裁判所对于相同的案件,于2010年也做出了符合宪法的决定。当时,赞成和反对的意见比率为7比2, 随着2012年裁判官组成的变化,本次的比率为5比4,差别缩小了。也就是说,大部分裁判官认为,考虑到选举运动这一时期的特殊性,有必要维持公职选举法上的有关规定。

包括在野党在内,部分人以2012年判定信息通信法中规定平常施行互联网实名制的有关条款违宪为例,对宪法裁判所的决定进行了批评,其理由是,不能限制利用网络参与政治和进行政治表达的自由,如果利用互联网进行选举犯罪,还有损害名誉罪、候选人诽谤罪等其它的制裁手段。

但是,在为期23天的总统选举中,或为期14天的国会选举以及地方选举期间,如果进行没有根据的诽谤或黑色宣传,对于当选或落选,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即使以后进行处罚,也改变不了结果。防止非法和舞弊选举的重要性,一点也不比表达的自由小。

在选举的时候,戴着匿名的面具,躲在后面传播恶意的虚假信息,将会污染选举文化,妨碍政治的发展。朝野两党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所以不能从党派的角度看待这一问题。希望新国家党和新政治民主联合从宪法裁判所做出决定的目的出发,不要推动废除公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