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民族新闻》昨天在头版以“谁在践踏宪法?”的通栏标题发表文章,对警察方面不允许民主工会总联盟5日举行第二次集会进行了批评。如同该报纸文章所言,宪法第21条不认可对集会的许可。但是,宪法第37条规定,宪法所保障的自由也可以被法律限制。警方不允许举行集会决定,是根据《集会示威法》第5条规定的“可以禁止明显对公共秩序的安定产生直接威胁的集会”而做出的。警方的措施和对集会是否采取许可制没有任何关系。
美国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条保障和平(peacebly)集会的自由。德国宪法对集会自由也加上了“和平(friedlich)”、“非武装(ohne waffen)”的定语,而法国宪法没有规定集会的自由,英国没有成文宪法。综合来看,集会的自由本质上是和平集会的自由。在我国的宪法中,这一重要的定语被漏掉了,但是,“不认可对集会的许可”时所说的集会,是以和平的集会为前提的。
民主工会总联盟上个月14日在光化门前举行的第一次集会充满了暴力,如果这一团体再举行第二次集会,还有比这更明显地对公共秩序产生威胁的集会吗?任何国家的警察,对于具有暴力示威前科的团体再次举行的集会都不会允许。今年暴力示威集会的90%都是由民主工会总联盟主办的。警方对民主工会总联盟太过宽容了。本应提早按照法律去做的事情,到如今才做,结果不得不受到根本无须接受的“践踏宪法”的批评。
参加集会的人员是否蒙面,按照现行法律,这是他的自由。但是,如果蒙面示威人员有暴力行为,将此人追查到底并进行严惩,这也是警察的自由。正确的表述应该说是义务。不管是采取喷洒颜料或是其他什么方法,必须筛查出暴力行为者予以严惩。比我们具有更好的民主传统的法国和德国,干脆禁止蒙面示威。所以,可以说蒙面示威是对宪法的践踏,而不能说禁止蒙面示威是对宪法的践踏。
宋平寅 评论员 pisong@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