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人是坏男人,没错。他从10岁开始,就因为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成为少管所和监狱的常客,生活在黑暗的世界里。小时候妈妈去世后,爸爸再婚,一生和家人疏离。34岁的时候,在酒吧里打架,中刀而亡。就这样一个人,登上了电影和法学教科书,成为人权的符号,恐怕他自己梦都没有梦到过。他便是墨西哥裔美国人欧内斯特•米兰达。
“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都有可能成为对你不利的呈堂证据,你有权委托律师……”全世界主要国家的调查官在审问嫌犯之前都要向嫌犯宣示他拥有这一权利,虽然有些繁琐和别扭。1966年6月13日,美国联邦大法院判定没有受到调查机构如上权利宣示的陈述无法作为有罪的证据,确立了“米兰达原则”,距今已有50年。这期间,高压调查减少,调查变得困难。
1963年3月,因绑架和强奸18岁少女的嫌疑而被亚利桑那州法院判处“最短20年,最长30年”有期徒刑的米兰达,由于树立了刑事诉讼程序大原则的美国联邦大法院的历史性判决,暂时被无罪释放。但是,与他闹掰的同居的女子揭露称,她直接从米兰达那里听到了其犯罪事实,亚利桑那州法院重审此案,结果判定有罪并维持原审量刑,可谓事必归正。在二审中,联邦大法院虽判定米兰达的最初陈述不能作为证据,但法院采用了其他证据。
米兰达于1972年获得假释后,他在写有米兰达原则的卡片上签字并以每张1.5美元的价格出售。在美国,这一原则被称为“米兰达警告”或“米兰达权利”,是尊重嫌犯人权的原则,而导致这一原则树立的“始作俑者”却将此当做了谋生的手段。或许他在暴力犯罪之后获得无罪释放时拍手称快,但联邦大法院毕竟在逮捕和调查嫌犯的过程中建立了法定诉讼程序。
评论员韩起兴 eligius@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