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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披着合法外衣的越狱

Posted February. 20, 2024 07:48   

Updated February. 20, 2024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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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德国在绝对王政时代曾有过“没有赦免的法律是非法的”的法言。存在于法律之上的绝对君主拥有自行收回自己下达的惩罚的权力,是很自然的事情。但时代已经改变很久。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世界里,“统治者可以任意变更审判结果”似乎是一种矛盾。

但赦免权不仅存在于韩国,还存在于大部分发达国家。学界从所谓“法治主义的自我矫正”的角度寻找依据。也就是说,无论制定多么周密的法律,都不完美,因此这是发生不合理结果时纠正的最后装置。因为这是一种“必要的恶”,所以限定在任何人都可以接受的情况下才能极其例外的行使。

但现政府实施的特赦与这样的原则相去甚远。包括6日的农历新年特赦在内,尹锡悦总统在就任不到2年的时间里共进行了4次特赦,对象超过6000人。因负责调查和起诉并使其付出犯罪代价的检察官出身人士担任要职而被称为“检察共和国”的现政府,频繁发生特赦令人意外。政府解释说,大部分是为了照顾生计型罪犯和社会弱者的赦免。即使这样,次数也太频繁,对象过多。

更严重的问题是,政界人士或前任高层公务员等所谓的“高层”在连明确解释也没有的情况下接连被赦免。此次特赦中除了前总统秘书室长金淇春和前国防部长金宽镇之外,还有10多名政界人士和前任公务员。其中也有因涉嫌收受巨额非法政治资金而被判有罪的前国会议员。政府给因收受贿赂而受到处罚的政治家提供特惠,并以“通过克服矛盾和和解谋求国民团结”的牵强名义进行了包装。

历届政府也没有什么差别。民主化以后,从卢泰愚政府到文在寅政府,共进行了41次正式特赦。平均每年1.2次。通过这一措施获得特赦、减刑、复权的人超过20万人。重量级政治家和前任高层官员“为什么没有得到特赦”成为话题,赦免被当作是理所当然。甚至有人指出,特赦沦为“打开刑事司法门闩的无所不能的越狱工具”(建国大学教授李承浩)。

之所以可以进行如此无差别的特赦,是因为这属于“宪法上总统的固有权限”。但宪法规定,总统“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赦免,学界大多认为,在适当的范围内用法律限制赦免权并不违宪。但现在的赦免法只规定了特赦的程序,没有标准和条件等实质性内容。

1988年第13届国会以后,赦免法修改案共提议了50件。多数内容是加强特赦程序、限制对象,也提出了把腐败、选举、犯罪等排除在特赦对象之外,在特赦前听取大法院院长的意见或向国会报告的方案、服刑期间的一部分才能成为赦免对象的方案等多种对策。但大部分都没有经过讨论就不了了之,通过的修改案只有3件。

其中具有意义的内容是2007年修改后新设了赦免审查委员会。但是,这一赦免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没有约束力,因此被评价为不足以牵制赦免权。滥发的赦免从根本上动摇了对司法正义的核心——公正性的信任。至今为止,很难期待总统自行克制赦免权。现在是时候通过立法来阻止滥用赦免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