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全员协议体19日表示,将特定日期在职与否或工作天数等设定为支付条件的“有条件的奖金”也应纳入正常工资,并变更了现有的判例。到目前为止,只有在奖金等的支付与否或支付额事先定好的情况下(又名“固定性”)才判断为正常工资,但时隔11年废除了该标准。大法院解释说,以前的标准是“不正当缩小了正常工资的范围”。随着各种津贴和退休金计算标准的正常工资范围的扩大,经营界担心人工成本负担,劳动界则对此表示欢迎。
当天,大法院全员合议体(主审大法官吴京美)在韩华生命保险和现代汽车前任、现任劳动者以公司为对象提出的工资请求诉讼的上诉审中,以大法院院长和12名大法官的一致意见做出了上述判断。大法院解释说,即使奖金支付标准上附加了“在职条件”或“规定劳动天数以内的工作天数条件”,也要视为正常工资。例如,其宗旨是,如果在支付时只有在职劳动者才能获得的奖金也是公司定期、一律支付的,那么就是正常工资。
当天,韩国经营者总协会(简称经总)担忧地表示:“最近政治混乱、内需不振和出口增加趋势减少等企业的经营环境不好,在这种情况下,因此次判决将承担意想不到的财务负担,企业的经营环境将进一步恶化。”上个月经总推测,如果在职者条件奖金包括在正常工资中,每年将产生6.7889万亿韩元的追加人工费负担。
韩国工会总联盟(韩国劳总)表示:“虽然为时已晚,但欢迎大法院废除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固定性’条件,结束解释上的争议。”全国民主工会总联盟(民劳总)也评价说:“这是纠正带有对正常工资的复杂性和混乱的现实的值得期许的判决。”
金紫炫记者、周爱珍记者 zion37@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