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日本外務省1965年簽署韓日請求權協定時,還制訂了“即使簽署協定,也與(征工受害者等)個人請求權不相干”為內容的內部檔。
韓日協定包含了“在韓日的經濟援助條件下,兩國政府最終解決了兩國及國民的請求權”的內容,因此至今成為駁回韓國征工受害者個別請求權的依據。不過,隨著這一檔的公開,將會有圍繞請求權的爭議。
依照日本外務省內部檔《和平條約上的國民財產及放棄請求權的法律意義》,“因為他國而使本國民的財產權受侵害時,國家有權利向他國請求國際法範圍內的賠償,但這與個人請求權無關。”另外,《日韓協定第二條和拿捕漁船問題》檔指出,“日韓協定第二條承諾兩國不行使國際法規定的外交保護權,不過這不意味著剝奪個人對他國的請求權。”它的宗旨是,國家政府沒權力為國民行使請求權,但不表示個人沒權利行使請求權。
被稱為“要求全面公開日韓會談檔的組織”的市民組織要求日本政府公開如上的檔,而該檔於2008年公諸於世。起初公開六萬多頁的內部檔時,獨島相關的內容引人注目。不過,由於最近二戰時被不二越工廠強制雇傭的征工受害者向日本政府和不二越工廠提出訴訟,該內部檔再次成為焦點。
2003年一審落敗的原告律師8日在日本名古屋高等法院,以外務省的內部檔為依據主張了民間請求權有效,可裁判部卻表示:“依照韓日協定韓國國民的請求權被剝奪”並宣判原告敗訴。
金昌源 changkim@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