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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憲法法院裁定解散“親朝”在野黨統合進步黨

韓國憲法法院裁定解散“親朝”在野黨統合進步黨

Posted December. 20, 2014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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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憲法法院(韓國裁判所)19日裁定解散“親朝”在野黨統合進步黨。包括審判庭樸漢哲(直譯)所長在內,8名審判官表示贊同,只有1人表示棄權。這是壹場具有壓倒性的優勢決定。被納入中道陣營或進步陣營的裁判官也認為統合進步黨的目的與活動嚴重危害到了民主的基本秩序。這是壹場維護憲法的宣判,表明堅決不會容忍擾亂自由民族體制以及破壞憲法的政黨。

樸漢哲憲法法院院長(所長)解釋說“統合進步黨的目的和活動首先是為了憑借暴力實現進步派民主主義,而最終目的是為了實現朝鮮式社會主義。這已經對民主基本秩序帶來了實質性破壞,產生了具體的危險”。樸漢哲強調說“冒充合法政黨,領取稅款當作政黨資金進行活動,卻要破壞民主基本秩序。為了鏟除這種危險,除了對其下達解散決定,沒有其他的應對方案”。

憲法法院認為,統合進步黨的潛在意圖在於跟從朝鮮的對南革命戰略,以此來顛覆自由民主主義。而這種意圖從李石基議員的圖謀內亂事件中得以曝光。在李石基的主導之下,試圖實施破壞大韓民國內國家基礎設施、武器制造及奪取、攪亂通訊等暴力行為。這並不是壹部分黨員的單獨行為,而分明是隸屬於統合進步黨的行為。對於革命組織(RO),法院認為,李石基案件宣判二審判決時,認為“在認定RO的實體方面,證據不足”,並對尹某方面判處無罪,而憲法法院同樣將該行為視作是統合進步黨的行為。這是因為統合進步黨核心主導勢力RO召開了聚會,從黨的層面庇護了這壹事件,因此這不是壹部分黨員的個人行為,而是政黨的黨派行為。RO活動參與者全員都是統合進步黨黨員,李石基、金在研、金美熙等3名國會議員以及大多數黨幹部也有參加。

同時,憲法法院認為統合進步黨當作指導理念推出的進步性民主主義與朝鮮的對南革命戰略幾乎壹致。2011年12月建黨之時,統合進步黨就對朝鮮的3代世襲、人權彈壓等視若無睹,反而不斷重復要撤回駐韓美軍、廢除國家安全法等朝鮮的主張,這就可以證明該黨其實屬於推崇朝鮮的“親朝”政黨。2013年朝鮮實施第3次核試驗時,統合進步黨宣稱“這是沒有對話的朝美關系以及分割的南北局面所形成的交集”,以此來維護朝鮮;國會進行表決時該黨所屬議員們也是全員沒有出席。基於首領論的1人獨裁統治為本質的朝鮮式社會主義,從韓國憲法上的民主基本秩序原則上相悖沖突,而李正熙代表卻對於朝鮮的3代世襲表示“我和我們黨決定對此不發表任何意見”(2010年10月8日博客),並對朝鮮繼續沈默,而對大韓民國卻始終采取過度的攻擊態度。

韓國憲法規定的政黨解散制度是為了保護正在不正當行使國家權力的政黨,也是為了從違憲政黨之中守護國家與社會秩序。政黨解散審判制度是為了阻攔違憲政黨破壞憲法的行為,其中帶有防禦特征。從李石基內亂事件以及比例代表不當競選事件、黨中央委員會暴力事件及地區輿論操作等事件來看,憲法法院認為統合進步黨是違憲政黨是正當的決定。

理念的多樣性雖然是壹種值得保護的價值觀,但無法向自由民主主義的敵人施以寬容。憲法法院對統合進步黨下達的解散決定再次明確,對於那些由破壞民主主義的勢力結成的黨派,是無法向其提供國庫資源,並拒絕其涉獵國會。曾有過納粹噩夢的德國始終嚴格堅守著“無法向自由的敵人給予自由”的基調。

憲法法院公布“必須考慮與韓國對峙的朝鮮這壹特殊情況”這壹點上具有重要的意義,這表現出除了在統壹之前,韓國社會所能容忍的政黨標準。西德聯邦憲法法院曾在1956年對德國共產黨宣布“即使對民主基本秩序沒有實質性危險,但同樣不可忽視其可能性”,並對其下達了解散決定,也是認為在理念相互對立的東西冷戰體制之下,無法容忍威脅國家存立、排除在憲法秩序之外的政黨。休戰線以北的朝鮮如今正在企圖加強特殊戰鬥力,核彈頭小型化等,並宣布將2015年定為統壹大戰完成之年。

憲法法院做出解散政黨決定之後,李正熙代表提出“連根拔掉了民主主義”的論調。的確應該關註社會的少數勢力以及被排除在外的群體,這種進步固然需要尊重。然而,進步也需要在憲法與法理允許的範圍之內進行。對於動搖自由民主主義體制的朝鮮式社會主義推崇勢力自然無法容忍。通過解散統合進步黨,重編其中的進步勢力,應將其轉化為新的契機,令其真正可以為勞動者和農民、市民的利益代言,令健全的進步勢力得以發展壯大。威脅體制的違憲政黨之解散經驗反而有助於民主政黨的體制持續健康發展。

由於憲法法院的解散政黨判決,進步黨所屬5名國會議員、以及37名地方議員們立即失去了職位。包括國庫補助金在內的剩余資產將歸入國庫。統合進步黨自建檔之後的3年間,得到了160億韓元的國家補助金。這全部來自國民的稅款。居然利用國民的稅款用於破壞憲法的活動,實在令人痛恨。

隨著統合進步黨的解散,希望第1在野黨新政治民主聯合能夠承擔培養“親朝勢力”的責任。新政治民主聯合於2012年總選當時,曾與統合進步黨形成在野圈聯盟,為進步黨開拓了進入國會之路。近日,進步黨的“親朝”性質大白於天下之時,文喜相緊急對策委員長以及文在寅前緊急對策委員長爭相提出反對解散統合進步黨的意見,令眾人皺起眉頭。樸洙賢發言人評論到“我們以沈重的心情接受憲法法院今天的判決”,而評論中壹邊說沈痛得接受,壹邊卻又認為解散進步黨是毀壞正當自由的行為,充滿了前後矛盾。看來,對於將進步黨培養成院內政黨壹事,所做的反省依然不夠。

如果要守護大韓民國,必須辨別出虛假的進步、以及偽裝的民主勢力。然而,我們卻沒有法律依據,強制解散這種團體。曾經被判處“夷狄團體”的13個團體之中,直到目前包括祖國統壹泛民族聯合南側本部在內,仍有5個團體還在使用後原來的名字開展活動。從韓國社會將那些動搖自由民主秩序,忠於朝鮮的勢力隔離起來,是為了守住大韓民國的最低限度的自我防禦。希望國會能夠奮發起來,為了相關法律的制定做出努力。

此後,政府也有必要竭盡全力地應對解散進步黨的後續措施。必須阻止進步黨的殘余勢力利用巧妙的形態組建替代政黨,並從屬其中。當然也無法排除他們潛入地下,或者與其他左派團體聯合起來展開暴力活動的可能性。憲法法院作為最終審判具有無口辯駁的權威性。如果不服從憲法法院下達的解散政黨判決,這將是否定民主主義與法治主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