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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被勒令退出的企業老闆也應推出

Posted July. 21, 2000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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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份被勒令退出(企業改善作業)企業的經營虧損和缺乏職業道德以權謀私已嚴重過度.連總統都出來指責﹐由於銀行的幫助﹐一些困難的被勒令退出的企業沒有賣出它的系列企業.

去年4月被列入勒令退出企業的美洲集團到5月末﹐賣出系列企業等自救努力實際只做了10%多一點.朴相喜會長仍舊擔任中小企業協同組合中央會長的職務﹐進入了國會.更過份的是﹐被勒令退出的企業老闆還被安排到管轄金融監督委員會的政務委員會﹐令人無可奈何.

主要債權銀行漢城銀行投入了4兆5000億圓﹐因此美洲集團是靠增加國民的負擔活下來的.在這種情況下﹐朴會長還在某所大學虛張聲勢地稱將會贊助20億元.

向債權團申請追加1551億圓的﹐友方集團李淳木會長還在行使經營權﹐擔任韓國住房協會會長.對公司資金出臺很消極的張赤革會長以代表理事兼理事會議長的身份擔任了全國經紀人聯合會南北經協委員長。通過減資措施各自持有的財產不超過2-3%的企業老闆﹐享受公司提供的辦公費﹑辦公時用車等便利﹐對人事和經營左右瞼活M這是因為監督機關看上司的臉色辦事而忽視了監督工作.

公司老闆退出﹐而經營專家經營的公司也是一樣的.東亞建設的經營團體接受承包者組成‘私房錢’﹐用于選舉的時候.銀行派遣的經營管理團忽視了監督﹐當然不知道‘私房錢’的組成和政治資金的散佈.

如此﹐一部份公司老闆繼續行使經營權﹐新來的經營專家只能做做稀疏的經營﹐認為對虧損經營負有責任﹐並說退出的公司老闆冤枉他們﹐想不幹了.

勒令虧損企業退出制度的根本意圖是向由於資金難而一時陷入困境的企業﹐提供協調融資﹑出資轉換﹑減免利息等待遇使之重生的制度.亞南半導體﹑大丘商店等由於賣出了系列企業﹐經營好轉而使此制度獲得成?但問題不是制度本身﹐而是企業老闆和過去一樣的態度及政府對監督的忽視.被勒令退出的企業通過賣出系列企業﹐費用減半等自救努力﹐在約定期限內﹐還清負債﹐但若無法使公司經營恢復正常化﹐結果只會造成銀行虧損而增加國民負擔.

金融監督院表示此月末將對44個被勒令退出的企業進行實際調查﹐並以此為基礎﹐追究公司老闆和經營團體的責任.政府將以實際調查結果為基礎﹐對於有問題的經營管理團和經營團體﹐徹底追究其責任﹐要使公司的老闆退出﹐而且剝奪他們擔任協會長或傘下團體長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