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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赦免復權要按原則來制訂

Posted August. 03, 2000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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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免復權﹐就是總統取消法院下達判決的效力.這雖說是制定憲法的總統擁有的固定權限﹐從削權措施角度來看﹐只有非常特殊地慎重地訂立﹐才能讓人承認其妥當性.

但不幸的是﹐我國的赦免復權史是有缺陷的憲政史.在軍事政權時期﹐在非法掌握權力並維持該權利的過程中﹐必然伴隨大量拘捕事件.不久以後便陷入了以國民的合解為名的所謂赦免政治犯的惡性循環之中.還有﹐在第6共和國以後﹐赦免權一直作為以權謀私的腐敗罪犯脫罪的借口而被濫用.

有消息稱﹐政府為迎接8.15光復節﹐將實施大規模的赦免復權與減刑﹑假釋.因為這次光復節是進入新千年以來的第1次﹐再加上韓朝關係的快速進展﹐所以政府打算從民族大團結的角度對3萬多名罪犯施恩.對於部份死囚的減刑措施也正在商討中.

誠然﹐從民族大團結和人道主義的角度來看﹐赦免復權是受歡迎的.但是﹐高喊政治改革和懲治腐敗的國民政府把選舉作弊犯和以權謀私的腐敗政治官員也包含在大團結範疇之內﹐這不能不令人目瞪口呆.一方面強調16次選舉作弊犯的嚴格調查﹐法院也再三強調對這些人處以剝奪其被選舉權的嚴懲原則﹐另一方面討論15次選舉作弊犯的赦免復權﹐這種做法無異于放棄法治.

腐敗的政治官員和高層公職員的情況也一樣.為了挽回民心﹐在大幅度整改之後應使他們馬上從過去的陰影中走出來.但我們不禁要問﹐把它們包括在赦免對象之內真的會對國民團結帶來幫助嗎﹖我們認為這只會在執法公正性上加重國民的不信任.

過去的腐敗政治官員在獲得赦免復權後﹐再向受逼迫的民族戰士那樣重新出現在政治舞台上﹐對此國民深感厭惡.

現在赦免復權也應訂立原則.至今﹐我國每年平均實行1.6次赦免復權.正如上面所說的﹐為了堅持寬容與團結的原則﹐每到國慶節按例都要堅決實行大規模的赦免,這種做法是不原則的.政府應制定法律體制﹐以免不必要的頻繁使用赦免﹐這才是赦免的原則所在.根據政治和權力的需要而無視法治的做法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