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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院應該如此改編

Posted October. 30, 2000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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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提出金融監督院故意隱藏‘鄭炫埈事件’﹐與此同時﹐‘應全面改編金融監督院的體系’的呼聲很高.

金融監督院獨佔了有關金融監督的一切.在金大中政府統一金融監督機構以後就是那樣.頂多也就受到審計院的定期監查.除此之外﹐無牽制手段﹐同‘黑錢’勾結的腐敗情況﹐只要擴大事件﹐違法事實才會顯露出來.

金融監督院前局長張來燦從漢城東方和仁川大信金庫不法貸款的事實已被曝光﹐不顧部份職員們的特別檢查要求﹐而在此腐敗的種子腐爛到極點之後﹐無辜的一般國民受了害.

金融監督院的絕對權力化=現行監督體系﹐是在97年末當時財政經濟委員會與韓國銀行進行‘第三次韓國銀行獨立戰爭’時制定的.銀行監督院從銀行分離出來﹐同證券監督院﹑保險監督院﹑信用管理基金一同合併為金融監督院﹐新設了金融監督院的上級議事決定機構——金融監督委員會.金融監督院因為工會的反對﹐金融監督委員會的控制是不可能的﹐金融監督院通過不受外部控制的‘絕對權府’坐穩位子.

特別是金融監督院是以金融機關上交的檢查費來運營的無資本特殊法人﹐不受企劃預算處的預算編製控制﹐其監督及檢查業務不受任何人限制.

‘絕對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金監院的腐敗開始了﹐並與業界不斷勾結.為了防止監督機關間的重複檢查﹐也為了相互間的協助﹐構成聯邦金融機關檢查協議會(FFIEC)﹐統一各機關分別使用的經營成勣報告書(BPR)﹐根據制出的資料減輕金融機關的負擔.對於不是根據州立法﹐而是根據國立法而建設的大型銀行中資產規模超過100億美元的超大型銀行總行﹐經常派遣8~25名左右的OCC檢查要員.

存款保險公司權限強化必要=在國內可實行牽制金監院的機能的機關﹐只有存款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因在金融機關破產時有用國民稅金代替存款支付的義務﹐無論與什麼相比﹐存保在事前防備金融機關虧損化方面的監督機能都十分重要.

現在﹐只是發行存款保險基金債權﹐添補虧損﹐關于金融機關的檢查監督機能﹐事實上已沒有別的﹐只是處於單純的債權發行機關的狀態.

專家們說﹐有必要回顧一下80年代初美國整理虧損S&L時﹐以直接支援公積資金的FDIC為中心﹐和聯邦調查局一起對大股東及經營班子的責任進行的徹底的追查.

據此專家們又指出﹐應準備一種系統﹐使金監院與存保的交流檢查活性化﹐在出現金監院有意隱瞞違法行為的情況時﹐存保可以對其進行揭發.還要把存保社長的地位提高到僅次于金監院院長的位置.

另一方面﹐財經部高層有關人士稱﹕‘金監院並非國家行政機關﹐而其卻有實質業務上的行政權﹐這是個大問題.希望能把金監院改編成金融監督廳﹐職員也應以公務員的身份﹐提高其責任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