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to contents

政府明文規定﹕禁止金融監督機關干涉金融機關

政府明文規定﹕禁止金融監督機關干涉金融機關

Posted November. 12, 2000 22:05   

한국어

政府明文規定:財政經濟部﹑禁止金融監督委員會等金融監督機關對金融機關的人事﹑貸款等經營活動的不正當干涉.另外﹐金融監督機關在為了穩定金融市場﹐要求金融機關合作時﹐一定要通過正式文件或是會議﹐並留下記錄.

為了減少‘官治金融’的爭論﹐政府于12日新制定了以此內容為主﹐保障金融行政透明性的國務總理訓令﹐並將從13日起實行.

新訓令禁止金融監督機關干涉金融機關的經營﹐並探討了必要的措施﹐以禁止政界人士等第三者對金融機關的貸款﹑人士﹑債權管理等提出不當的委託或要求.

金融監督機關在要求金融機關協助或支援時﹐事先要通過文件或是會議﹐如時間緊急﹐可以先通過電話等口頭要求協助或當即發佈文件.

金融機關的職員在受到外界不正當委託時﹐應向財政部部長或金融監督委員長通報﹐財經部部長在確認事實後﹐應採取警告等措施.

財經部和儲蓄保險公司在除了對政府出資的金融機關行使股東權利以外﹐應保障以理事會為主的自律經營.

此次訓令適用的金融監督機關有財經部﹑金融監督委員會﹑金融監督院﹑儲蓄保險公司及被委託擔任監督業務的機關.受監督的對象是所有受金融監督院檢查的金融機關和企業團體.



權純活 shkwon@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