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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檢察院﹑警察局使用監聽設備

Posted November. 22, 2000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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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人權提高特委(委員長鄭大哲)21日確定﹐對於國家情報院﹑檢察院﹑警察局等調查情報機關的監聽設備﹐制定以用法律加以限制為主要內容的通信秘密保護法修正案﹐並決定把該修正案在定期國會的會期內提交.

修正案把監聽對象從現行的123種犯罪行為大幅減少至82種.對毒品﹑誘拐﹑恐怖等犯罪行為仍可使用監聽器.以婚姻為借口的姦淫﹑對未成年者的姦淫﹑拋棄職務等犯罪行為則被從監聽對象中排除.

修正案把緊急監聽時間從48小時減少到36小時.監聽時限也從與普通犯罪調查有關的現行的3個月減少到1個月﹐國家安保案則從6個月減少到3個月.監聽內容若要作為審判時的證據提交﹐則有義務告知疑犯他被監聽的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