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或生產以轉基因食品為代表的轉基因食品生物體(LMO)時﹐一定要事先判斷其是否對人體或環境有害﹐並要得到政府的許可.如果違反規定﹐將處以3年以下的徒刑或3000萬韓元以下的罰金.
還有﹐為試驗或研究而進口的轉基因生物體在對人體危害可能性高的情況下﹐應事先獲得許可﹐使用的研究設備也應該取得政府許可.
政府限制改革委員會是在27日﹐對產業資源部完成的關於轉基因生物體的國家間移動等法律制定案進行審議後,發表上述決議的.
限制改革委同時決定在進口或生產的產品容器中﹐需標明轉基因生物體等﹐以便于在流通過程中普通人能容易地識別.在不侵害企業秘密的範圍內﹐要向普通民眾公開有關轉基因生物體的進口﹑生產許可的情況.
同時﹐對已經進口﹑生產的轉基因生物體的危害性,之後發現時﹐或者對危害性發生的可能性通過新的科學事實被發現的情況下﹐將取消進口﹑生產認可﹐並退回給有關人士或廢棄.
另外﹐為了審議有關轉基因生物體的進口﹑生產﹑安全管理﹑被害補償對策等主要事項﹐限制改革委決定設置一個由國務總理任委員長﹑有民間專家參加的生物安全性委員會.
文哲 fullmoon@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