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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擠他人的學生及父母也應負賠償責任

Posted December. 08, 2000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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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首次判決:對于遭到同學集體欺凌而被孤立的受害者,除了教育當局應該予以賠償之外,就連加害者的學生父母也有責任對受害學生進行賠償.

前一段時間以來,教育當局曾經多次對在學校發生事故的被害學生進行過賠償,但是以法律的形式將‘加害學生及其家長也應負責’的內容規定下來,還是首次.

漢城地方法院,在本月8日作出了:崔某學生及其家長等人,必須賠償被害者8000多万韓元的判決.因為在95年,某中學崔某等學生集體欺負同班同學張某(現年21歲),使其受到 傷害.因此,漢城市和漢城教育廳以加害學生及家長共15名為對象提出了賠償1億3000万韓元的訴訟.

法院表示,除了學校負有疏忽管理之責外,加害者的家長也未能盡到監督的責任,因此判決校方及家長各自承擔4成及6成的賠償責任.

張某學生在95年進入了Y校,但是由于患有心臟疾病,在體育課時受到校方的特別關照,但是同班同學卻對此表示不滿,并說他裝病"對其長期的進行毆打,造成張某學生產生慢性精神性障礙,中途停止學業,并在97年移民美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