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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大宇債券延期買回措施無效

Posted February. 15, 2001 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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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14日表示,金融監督院采取的對于擁有在98年9月以后發行的大宇債券的投資信托公司的受益證券,采取延期回買的措施,缺乏法律效力.進而,在當時未能找回證券投資額而遭受損失的投資者們,將能夠向金融机關要求賠償.

漢城地方法院民事合意12部14日表示,Y公司在9日以“在99年發生大宇集團危机時,由于金融監督院采取的延期回買措施,使公司遭受莫大損失”為由,對大宇證券提出賠償訴訟.對此,法院判決證券公司應該向Y公司賠償4800多万韓元.

根据法院的此次判決,在99年8月12日因為延期買回受益證券措施,而遭受損失的投資者們,可能會接二連三的提出訴訟.

法院表示:“在98年9月證券投資信托法修改之后,金融監督院已經失去了可決定延期買回的權利.因此就算證券公司獲得了金融監督院的延期買回野i,也与投資者毫無關系".

法院還表示:“大宇證券漠視支付買回价款的義務,憑借金融監督院延期支付決定為由,未及時支付价款,因此負有賠償損失的責任".

針對法院作出的判決,金融監督院表示:“在98年9月證券投資信托法修改之前,曾經有“在天災,市場關閉等不得已的情況下,可獲得金融監督院的野i,并在問題得到解決之前,采取延期買回措施”的條款".他們還表示:"截至目前`

所有受益證券合同都以修訂前的法律為依据.但是此次法院卻不了解這個事實,以為只适用修改后的新法,因此,判決上存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