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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公正委課以罰款頗為失衡

Posted February. 23, 2001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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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交易委員會對涉嫌進行有關軍納油類投標協商的5家煉油公司課以1901億韓元的罰款,而不到4個月就把它大幅下調至1/3. 公正委解釋說, 這是考慮到煉油公司現實的經濟實力以及指控兩名干部和兩家法人而決定的. 但是,無論如何,將原審罰款額下調多達36.3%,顯然超過法律所規定的范圍.當初,公正委宣稱, 該家煉油公司在參加招標前先與有關干部見面協商投標, 無疑是罪性最重的硬性卡特爾,給它們課以重稅,而今又改變初衷,這不是在輿論沸騰時假裝大刀闊斧,而過了關后就不了了之的老套子?

法律規定, 公正委賦課罰款的標准是違法行為的內容,時間,程度,次數及其營利規模.法律還出榜列出其詳細標准 ,因此,公正委將當初賦課的罰款1901億韓元降到690億韓元, 頗有失衡之處.

公正委說,這是應檢查的要求的, 也是考慮有關此案的种种問題的.但是,按理說, 若原審不處罰違法當事人, 這明明是錯誤的, 而且行政制裁与刑事處份應該划清界限.公正委還說, 最近,經濟不景气,不得不考慮煉油公司的經濟負擔, 那麼,它的論調就是罰款也因經濟狀況而异.再說,這种問題能夠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得到解決.

根本上講, 軍納油類公司進行投標, 是偷盜國民血稅的重度犯罪. 据悉, 它們為了提高價格, 去年以高價參加招標, 造成招標九次失敗.此外, 公正委還曾表示說, 隨著對軍納油類違法行為深入調查后, 還將就國民油類消費價格是否妥當進行嚴格調查, 但最后也不了了之.

公正委的控制權當然不宜過份苛刻,影響企業健全的經濟活動. 不過, 偷盜國民稅金并損害消費者利益的違法行為, 應該受到應有的制裁. 公正交易委員會作為監控企業經濟活動的經濟檢察機構,應該對違法企業毫不手軟.看到此事,我們不能不怀疑,公正委的調查活動和審計,賦課罰款的過程,是否真正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