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北韓國防委員長金正日回訪漢城時﹐南北韓將要發表“和平宣言”。然而﹐不久前金大中總統訪問美國時﹐在美國外交協會主辦的午宴上間接給予了否定。他特別強調說﹐有關南北韓簽署和平協定問題應在南北韓﹑美國和中國等韓半島戰爭參戰國參加的四邊會談上進行討論。
根據維也納國際條約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凡國家之間簽署的協議都是條約。因此﹐不僅是和平協定﹐和平宣言和韓半島戰爭結束之後簽署的停戰協定都是由國際法主體之間簽署的條約。從這個角度看﹐儘管南北關係並非是國家之間的關係﹐但是1992年南北韓簽署的南北基本協議書也應被看成國際條約。
近年來﹐由於政府積極推行對北包容政策﹐南北關係得到改善。目前﹐韓半島正在致力于結束冷戰狀態。於是﹐許多媒體紛紛使用“和平宣言”或“和平協定”等詞彙。然而﹐人們對這些詞彙的真正意義﹐與南北基本協議書有何關係等問題卻缺乏深層次的研究和探討。
首先﹐所謂“和平協定”是指戰爭當事國為了宣佈戰爭結束而簽署的條約。以韓半島戰爭為例﹐主要進行交戰的南北韓﹑美國和中國等四國具有國際法規定的“當事國資格”﹐可簽署和平協定。因此﹐北韓主張應由北韓和美國簽署和平協定是不合道理的。
其次﹐無論是把它叫做“和平協定”還是“和平宣言”﹐名稱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它會包括哪些內容。然而﹐值得指出的是﹐“和平協定”或“和平宣言”的內容大部份都已被包括在南北基本協議書之中。例如﹐70年代簽署的越南和平協定(1973)﹐中日和平協定(1978)和中東和平協定(1979)等都主要包括﹕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互利互惠等和平共處原則以及按照聯合國憲章﹐和平解決國際糾紛﹐建立交戰當事國之間的信任﹐改善雙邊關係等內容。而該內容已都詳細記錄在南北基本協議書和其附件協議書上。
因此﹐據筆者認為﹐即使金委員長回訪漢城時﹐南北韓發表新的和平宣言﹐其內容只能與南北基本協議書大同小異﹐不會也不可能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南北韓反復簽署類似的協議或宣言﹐做出同樣的承諾並不重要﹐而關鍵在於南北韓如何持續有效地履行現有的協議﹐如何把協議內容按步就班地付諸實踐。
例如﹐若基本協議書第17條“南北韓要實現南北韓之間自由往來”的規定能夠付諸實現﹐1000萬離散家屬夢寐以求的願望就能變成現實﹐與此同時﹐就能夠向國際社會宣佈全球唯一的冷戰地區韓半島即將實現真正的和平。
金慶洙(音譯)/韓國國防研究院首席研究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