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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法案”問題何在﹖

Posted April. 13, 2001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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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韓醫師協會制定的“醫師倫理法案(試)”中指出﹐醫生可接受不可能回生的患者及其家屬以文件形式要求停止治療或出院。法律界和醫學界都認為﹐醫生這麼做並不為難。因為醫生在患者及其家屬要求停止治療不治之病時﹐早就採取安樂死。

然而﹐若在廣泛的範圍內實行安樂死﹐問題可就大了﹐因為可能涉及有意殺人。

“在不可能回生患者及其家屬以文件形式要求停止治療或出院時﹐根據醫生判斷可停止治療”﹐是引起爭議的條款。

▼ 消極的安樂死

安樂死分成兩種﹕其一是積極的安樂死﹐根據患者要求﹐注入煤氣及毒害物﹐使患者致死﹔其二是消極的安樂死﹐從呼吸不全的患者脫下人工呼吸器。

該指針明文規定﹐僅在患者及其家屬同意時﹐實行安樂死。醫療界在98年發生“漢城生鷹公園醫院事件”後不斷提出此必要性。因為醫生們認為﹐當時醫生接受太太要求﹐讓其丈夫出院﹐後來他在家死亡﹐主治醫生受殺人嫌疑而被逮捕。

律師申鉉昊認為﹐對生鷹公園醫院事件法院判決徒刑﹐不是因為他們採取消極的安樂死﹐而是因為讓有可能回生的患者出院﹐而適用殺人罪。他說﹐現行法律並未明確規定﹐禁止消極的安樂死。

漢城大學醫院的一位教授透露﹐誰也不會了解辛辛苦苦地照顧沒有希望患者的家屬多麼痛苦。再加上昂貴的醫療費﹐不能不考慮消極的安樂死。

延世大學醫學院的一位教授指出﹐不治病患把終生醫療費的25-30%花在最後一個月裡﹐因此﹐應減少不必要的醫療費﹐使患者家屬減少痛苦﹐並有助于確保醫療保險資金。

▼ 如何判斷“不可能回生”以及防止法律紛爭

對如何判斷能否回生患者﹐並沒有詳細說明。專家警告﹐在此情況下﹐若允許消極的安樂死﹐殺人行為也可能受法律保護﹐還會發生“第二生鷹公園醫院事件”。

基督教生命倫理團體協議會總務朴相恩說﹐為防止因醫生誤判而有可能回生的生命致死﹐應設立醫院倫理委員會﹐並制定有關指針。

公司職員張炳敦(37歲﹐大邱市上仁洞)說﹐醫生和患者都認為不可能回生﹐就不成問題﹐但醫生也不能不理孩子儘量延長父母生命的意願﹐這是情緒上的問題。

醫協法制理事李允聖(現任漢城大學醫學院教授)說﹐在患者及其家屬的同意下﹐減少不必要的醫療行為及其帶來的經濟負擔﹐採取消極的安樂死﹐最為理想。



李成柱 stein33@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