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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憲法之眼

Posted July. 01, 2002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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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是爲了將痛苦的20世紀的歲月抛諸腦後,在21世紀初,我們通過世界盃盛會重新確認了自己,並驚訝地體驗了融爲一體的民族之魂。我們提高了作爲韓國人的自豪感,我們被稱讚有著高度的秩序意識,談論著經濟四強,文化四強,我們正在變化著,堪稱一場革命。從強迫和壓制的文化正逐漸轉變爲自發性的文化。

但是,另一方面我們只是熱衷於世界盃的熱潮,地方選舉被擱置,對各種事件的調查也被抛在腦後,對弱者和少數人的人權侵害的處理也毫無進展。政界只是爲將世界盃慶典中出現的國民們的熱潮用於實現政治目的而“殫精竭慮”。尤其是無人問津對總統親屬的腐敗現象的根本的防止對策,卻莫名其妙地抛出一些總統連任制,議員內閣制等等改憲論。難道只要實施總統連任制或者議員內閣制,總統任期末期疲軟症以及濫用權力的不正之風就會消失嗎?還是要改變任期末期疲軟症,爲掩蓋各種不正之風推波助瀾?

重要的是問題的根源不在於政府的形態,而在於制度的運用,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那麽應該考慮怎樣合理運用制度,而只想改變制度的想法是不合實際的。我國特有的總統連任制不是在我國有著悠久的歷史嗎。

我國總統制可用“帝王式總統制”確切地表現其特點。但從總統本身是“被選舉的帝王”這一點上看,說其中隱含著總統擁有帝王般許可權,也言不爲過。雖說是如此,第一個採用總統制的美國取得了成功,而在其他國家失敗的原因之一就是對總統的許可權缺乏政治、法制上的制約機制。

國家權力的核心內容是人事和財政兩個領域。權力的分立,究其實質也是人事和財政的分離及獨立。我國總統的許可權又是如何的呢?至少就總統的人事權來看,我國的總統的許可權比美國的總統許可權更爲強有力。因爲我國的憲法第78條規定:“總統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任免公務員”,所以對人事的總統的許可權除了在憲法上規定的幾種情況之外,幾乎沒有限制。總統可以任命的職位達數千個,幾乎和專制君主不相上下。政府部署的官員自不必說,就連國家企業的領導也可依據相關法律由總統任意任免。這就是指派式人事風氣橫行的原因。在美國,由各州的政府任命公務員,聯邦政府也分爲主要公務員和下級公務員,而受聯邦議會的限制。而且以通過聯邦大法院的判例,認定專門的獨立制約委員會等方法限制總統的人事權。

至今,我國出現的各種不正之風都是由於總統的人事制度引起的。當然,總統的人事權是總統自身的政策決定及其執行所必要的,但問題是總統有可能濫用其人事權。人事的最終決定權由總統掌握,並且擁護總統的非正式權力集團也對各個領域的最終決策者國家機關的官員施加其影響,從而造成不正之風。對高職位公職人員要求對左右他的總統和其周邊的權力集團進行抵抗,這無異于天方夜譚。如果以個人的力量不能防止不正之風,就有必要採取制度上的措施。

限制包括人事權在內的總統許可權的方法是什麽?不去修改革憲法,即使用目前的憲法規定也完全可以達到。不抵觸憲法的規定,也有很多方法限制總統的許可權。

政界不應只熱衷於總統選舉,只想如何掌權,而是要做出政治上的努力,積極研究並體現限制隨心所欲的總統許可權的方法。政界也應對自身進行調整,做到與在世界盃中國民的表現相稱。(慶原大學憲法學教授 李憲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