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扣除期限爲何成問題=轉結虧損金(deficit carried forward)扣除制度是即使所得已達到應納稅的程度,如果往年有虧損的話,這一年在課稅標準中扣除的制度。
比如說,假設A企業在某年出現了1000億韓元的虧損,而從下一年開始10年中每年有100億所得。
前5年因應扣除的轉結虧損金比所得多,所以企業根本不必納稅,但從第6年開始,儘管轉結虧損金比所得多,但由於扣除期限已過,所以企業應納年均27億韓元的法人稅。
從整個11年期間,A企業因虧損金總額(1000億韓元)和所得總額(1000億韓元)同樣多而淨收入等於零,但卻要交納近135億韓元的稅金。
某航空公司稅務負責人稱:“相當部分的國內企業在外匯危機前後,出現了出乎意料的大虧損,很多情況下在5年內不能全部扣除虧損金。”
並補充稱:“包括航空公司在內的處於國際競爭中的企業,因稅務扣除期限引發的納稅負擔導致競爭力下降。”
△與國外企業相比很不利=如果A企業是美國或德國企業就根本不用納稅。美國企業在享受2年的返還扣除制度後,對於餘額可以享受比韓國長4倍的20年的轉結扣除。返還扣除制是如果企業出現虧損,返還虧損前一年或前兩年的所交納稅金的制度。韓國雖也有這一制度,但對於中小企業只適用一年。
德國企業在出現虧損之後2年內享受一定程度的稅金返還制,而對於餘額,可以享受無期限的轉結扣除。
荷蘭、英國、澳大利亞等均無轉結扣除期限的限制。荷蘭、英國、澳大利亞返還稅金期限分別爲3年、 1年、無限制。新加坡在股東變動不超過50%的情況下允許無期限的轉結扣除。只有日本同韓國一樣把轉結扣除期限定爲5年。
△ 虧損金=費用超過收入的那一部分金額。
△ 轉結虧損金=在前一年出現的虧損金沒有根據課稅標準予以扣除而轉到當年的金額。
千光巖 iam@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