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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赦免

Posted July. 21, 2002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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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句法諺:“沒有恩赦的法不是法”。這句話意味著赦免可成爲對法律之嚴格性的均衡軸。所謂赦免是指有制度地貫徹與法律不相稱的和解、諒解及寬容的一種手段。從更具人情味、更爲溫暖地體現法律的角度來看,赦免可謂是一種值得歡迎的制度。但是,甚至在君臣關係被嚴格區分開的君主主權時代,也曾被人們理所當然地接受的赦免,在人人平等的民主主義時代,反而使那些“施捨赦免者”爲“受到恩惠還不領情的國民多了起來”而苦惱。

僅在我國,君主施捨恩惠的歷史就很悠久。在《三國史紀》中就有在新羅文武王9年時爲了紀念三國統一而施行大赦免的記錄。據傳,於1034年即位的高麗正宗分別在1035年和1036年,連續實施了大赦令,其理由是爲恢復由地震及洪水等自然災害而失落的民心和保持政治穩定。其中還包括死刑犯,將死刑減到杖刑而流放到外地,這在當時可謂是超前衛的措施。

■ 如此的“紀念赦免”也延續到了現代史。自建國以來,至今爲止共實施了80多次大小不一的赦免及複權。最早實施的赦免是在1948年9月爲紀念建立政府而實施的普通赦免。在我國歷屆政權中,全鬥煥政府實施的赦免記錄最多,達20多次。這並非是因爲全鬥煥政權實施了“大度”的政治,而這僅僅是爲了解決在以非正常的方法掌握並維持政權的過程中,泛濫成災的當時的犯罪行爲而使用的萬不得已的手段而已。

■ 金大中政府則於1998年爲了紀念就任總統,曾對歷史以來最大規模的532萬人採取了大赦免措施。而且,此次又爲酒後駕駛和超速等481萬名違反交通法的人下達了免予處罰及罰分的“大赦令”。且又聽聞,國內各信用卡公司從7月份起也爲了“赦免”信譽不良者,而實施“個別解決”(援助恢復信譽)的方案,真可謂“大~韓民國”如今在“寬容”方面又要令世界大爲震驚。當然,我們無需爲別人的“幸福”而不安。不過,不知政府是否考慮過,那些堅信法律是必須遵守的東西,並以此教育子孫後代的善良的市民們的良苦用心。若遵守法律的人與違反法律的人之間的差距消失,人們也就會找不到遵守法律的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