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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奴婢賣身契

Posted July. 30, 2002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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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保護美國職業棒球聯盟運動員而引進《自由經紀人(FA)制度》僅僅是20年前的事情。直到那時,由於職業棒球並非是《禁止壟斷法》的物件,因此一旦棒球隊員與某個俱樂部簽署了協定,只要不從棒壇隱退,就永遠不能離開該俱樂部。在經過長達十年的訴訟後,爭取到棒球隊員可以與其他俱樂部簽署協定的《FA制度》的出臺還是1981年的事情,而這是自美國職業棒球聯盟出現後,過了一個多世紀後的事情。雖然在人權問題上自稱是位居世界第一的美國,但棒球隊員脫離俱樂部主義的枷鎖卻是如此的難上加難。

▷ 我國的職業棒球也與之相差無幾。真正應該成爲主人翁的球員,事實上仍未能夠擺脫看俱樂部顔色的角色。在兩年前,球員們曾打算像美國和日本那樣組成工會組織,但由於當時俱樂部方面進行“乾脆取締職業棒球”的威脅而未能如願。最終,雖然以不是工會而是球員協會的名義出現,但加入這一組織的球員又成了所屬俱樂部的眼中釘,明裏暗裏遭受了不少侮辱。包括金炳炫在內的活躍在美國職業棒壇的球員們就是其中一個典型的受害者。即使他們回國,在五年內也不能效力於國內任何一個俱樂部,而這麽做的理由就是這些球員未幫助國內職業棒球而到國外尋求發展,難道這不正是俱樂部利己主義的最極端表現嗎?

▷ 棒球隊員們將現行的規章制度和合約書稱爲《奴婢賣身契》。所謂的奴婢賣身契,不是在傳統社會上由主人記載男女奴僕的身份而可以進行買賣交易或繼承及贈送的文書嗎?難怪有人指責,獨攬廣大球迷的喜愛而且每年最多能賺數億韓元的職業棒球隊員將自己比作奴婢之舉有些言過其實。但是,讓我們再仔細算一下。若被一個俱樂部指名,儘管本人情願與否,兩年內決不能離開該俱樂部;以及一旦年薪協商被決裂,就只能單方面受害,在最壞的情況下甚至還會淪落爲失業者,在棒球隊員的立場上也難怪會被認爲與“現代奴婢”相差無幾。

▷ 公平交易委員會在前天對國內職業體育專案的不公平制約條款下達了更正命令和警告措施。真希望公平委的此次決定能夠對保護球員權益有所幫助。但這何止局限於體育領域。被專屬公司束縛而被強求做出各種各樣不利選擇的演藝界人士與這些棒球隊員的處境別無兩樣。而這還算不得是最不幸的。被老鴇洗劫錢財的賣淫婦女、處於人權死角地帶的外籍勞工等等……現時代奴婢賣身契的受害者在我們社會無處不在。恢復這些人的人權問題將會是誰的責任呢?

論述委員 崔和璟(音譯)bbchoi@dong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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