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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法人經營藥店,侵犯了職業平等權”

“禁止法人經營藥店,侵犯了職業平等權”

Posted September. 19, 2002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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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憲法審判所宣佈,規定只有藥劑師或中藥師個人方能開設藥店的《藥劑師法》第16條第12項不符合當今憲法。

由憲法審判所所有人員組成的審判部(主審 金榮一 審判員)于19日對H藥店以“禁止只由藥劑師組成的法人經營藥店侵犯了營業自由”爲根據提起的憲法訴訟案件,做出了與憲法不符的決定。

所謂與憲法不符的決定,是指爲防止在對現行法律做出單純的違反憲法決定時有可能發生的法律空白和混亂現象,將現行法律維持一定期限的變形決定。

據此,現行的《藥劑師法》第16條第12項只在國會修改法案之前才有效,而一旦法案得以修改,各藥劑師也可組成法人開設或運營大型藥店。

審判部表示:“沒有理由只允許藥劑師個人開設並運營藥店。”“禁止由藥劑師組成的法人開設藥店是侵犯了選擇職業的自由和平等權本質的行爲。”

審判部還補充道:“由於無法判斷禁止不是藥劑師的普通人和普通法人開設藥店有違憲法,所以不能全面對《藥劑師法》規定宣佈單純違反憲法的決定。”

就法案修改方向,審判部勸告說:“國會應修改現行法律,以使各藥劑師與其他職務一樣,也可組成法人開設藥店。”



丁偉用 viyonz@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