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團體不回應中央政府下達的指示,沒有嚴懲參與全國公務員工會組織的“休假罷工”的公務員,是一件非常錯誤的做法。另外,一些自治團體指責行政自治部下達的處以減薪以上懲戒的指示,應受到批評。
雖然拿出了各種理由,但公務員請年假展開集體對政府的鬥爭,很明顯是非法的。法律規定非法團體公務員工會在任何情況下,也不能進行罷工等爭議行爲。特別是靠國民的稅金拿奉祿的公務員,一連幾天荒廢業務的行爲,是不把國民放在眼裏的蠻橫的行爲。
但是,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團體長不願懲戒這些公務員,令人懷疑,機關負責人和公務員是不是從一開始就九站在了一起。事實上,一些市郡區廳長無視政府方針,一開始就允許請假,所以讓人産生上述懷疑並不是沒有道理。是不是在總統選舉來臨之際,還希望穩坐政黨所屬團體長而拉籠選票,還是被手下公務員的壓力所左右不得而知,但無論屬於哪一情況,都絕不能原諒。不懲戒違背命令的部下,如何能維護組織的綱紀。
如果不能妥善處理對參加“罷工”的公務員的懲戒,那麽這一情況肯定給其他利益集團帶去不小的惡劣影響。政權任期末和總統選舉來臨之際,利用這一時機,各種利益團體的非法行動到處肆虐的情況下,如果有人提出“公務員違法也不會受到處罰,我們爲什麽不可以?”,那麽有作何答復?
政府和自治團體應記住這樣的事實:由於每次發生非法集體行動時,都擺出“無所謂”的姿態,不進行懲罰而敷衍過去,所以才導致了現在的藐視法律的風氣到處蔓延。此次絕不能再允許不明不白地混過去。絕不能再次出現應站在守法前沿的公務員毫不顧忌地展開集體非法行動的事件發生。如何處理“罷工公務員”問題,我們將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