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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廳推進調查權完全獨立方案

Posted January. 10, 2003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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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廳在內部制定了法警與檢察官同等資格進行調查的“全面調查權獨立”方案,並打算提交給總統職務接管委員會。

與此同時,爲防止政界干涉人事及調查活動,警察廳還打算提出警察的政治中立制度化方案。

警察廳一位高層負責人于10日表示:“檢察機關和警察廳有必要重新建立目前的指揮關係,維持‘牽制和均衡’的框架。”“爲此,推出了檢察官與法警在調查案件時以同等身份採取行動的警方擁有‘全面調查權’的方案,而不是警方只能根據犯罪輕重行使部分調查權的‘局限性水準’。”

他還補充道:“修改或廢除目前由檢察機關限制警方權力的各種條款也是不可避免的問題。而且我們還準備了應對檢察機關反對警方擁有同等調查權的理論根據。”

警察廳打算在15日向接管委進行業務報告時提出上述方案。

就調查權獨立問題,警察廳打算建議將《刑事訴訟法》第195條規定的“調查權的主體是檢察機關”修改爲“調查權的主體是檢察官和法警。”

另外,還打算提議,將有關調查指揮的“法警應在檢察官的指揮下進行調查”(《刑事訴訟法》第196條,《檢察廳法》第53條)的規定修改爲“檢察官和法警以相互協助和補充完善的關係進行調查,”以使法警在調查過程中與檢察官擁有同等地位。

但警察廳不打算提出像日本警方那樣擁有檢察機關具備的申請令狀、調查終結權、獨立起訴權等要求。

從去年開始,警察廳就組成發展戰略小組(組長,蔣熙坤總警)一直研究有關1年內調查權獨立等警察組織及運營方面的改善戰略。

如果法警與檢察官在調查過程中的地位平等,“警方的調查事務及情報報告義務”(《法警執勤規則》第11、12條)將自動廢除,而且估計法警的服從義務(《檢察廳法》第53條)等條款也將被廢除。

據悉,警察廳已針對調查權獨立的情況準備了分離法警和行政警官,以便加強調查專業性的具體實踐方案,而且警察廳還確定了賦予調查領導獨立地位的方案。

對此,漢城地檢一位部長級檢察官表示:“警方不打算接受檢察機關的調查指揮是有違法治觀念的行爲。”“德國和法國等發達的法制國家制定檢察制度的宗旨也是爲了能使調查權得到正確使用,才向法律界團體授予了指揮監督權力。”

大檢一位檢察官也表示:“在國際上還找不到警察在調查過程中與檢察官擁有平等權力的國家,實際上也在接受檢察機關實質上的指揮控制。”“如果警察行使獨立的調查權,侵犯人權等副作用將變得更加嚴重。”



李鎭求 李相錄 sys1201@donga.com myzodan@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