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收受企業賄賂的金大中總統次子金弘業在1審抗訴審判中被判有罪。
7日,漢城高級法院刑事1部(部長審判官 吳世彬)在對金弘業的抗訴判決中宣佈,處以金弘業2年徒刑,罰款4億韓元,追加罰款2.6億韓元。
法庭判處金弘業的親信金盛煥4年徒刑,罰款20.6億韓元;判柳進傑和李巨聖1年零6個月徒刑,並分別罰款6.5億韓元和12億韓元。
法庭透露:“在前任總統掌權時期已發生了類似事件,但他仍利用總統之子的特殊身份牟取個人利益,使國民感到了失望和被騙感。爲防止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必須要嚴肅處理。”
法庭還表示:“鑒於金弘業是被周圍人士所利用,並對犯罪事實反省深刻,在量刑中考慮了這些方面。”
法庭認爲應追究金弘業介入成元建設說情一事的責任,但未支援收受成元建設3億韓元的公訴事實。
當天,身穿藍色囚服出庭的金弘業在10多分鐘的審判過程中面無表情地靜聽了宣判全過程。另外,包括總統政務秘書等青瓦台職員在內的100多人旁聽了審判過程。
去年7月,金弘業因涉嫌從多家企業以說情爲由收受了25億多韓元,並從現代等企業以政治資金爲名收受22億多韓元,又逃避交納贈與稅而被拘留起訴,在一審判決中被判3年零6個月徒刑。
檢察機關和律師方面對本次審判結果稱:“在討論判決文後再決定上訴與否。”
另外,前總統金泳三的次子金賢哲因從企業界人士處收受66億韓元,在一審和二審判決中被判3年徒刑,雖然上訴,但被大法院駁回上訴。後於1997年6月在漢城高級法院提起抗訴,最終被改判爲2年徒刑,罰款10.5億韓元,追加罰款5.24億韓元。
但金賢哲在被收監5個月後,於1997年5月份在抗訴過程中被保釋,後於2000年“8.15”特赦時恢復基本權力。
吉鎭均 leon@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