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24日首次公開表示接受“特別檢察制”。
檢察機關同時決定撤銷曾於81年4月設立的一直全權負責行政舞弊調查的大檢察廳中央調查部的調查權,並對高級檢察廳賦予特別調查權。
大檢察廳當天決定綜合全國59所檢察廳(地方檢察廳)各自舉行的檢察員會議的結果,並以上述內容爲基礎擬出建議方案,並將其報告到法務部。
檢察廳計劃,經過與法務部的協商,對需要修改法律的部分進行修改,並對不需修改法律的方案立即實施。
檢察機關在建設案中表示:“作爲短期內加強檢察機關中立的方案,對全國性的案件實施特檢制,並使法務部長官也可以主動要求任命特別檢察員。”
檢察機關針對法務部長官對檢察總長指揮具體案件的處理問題,決定提議以書面形式保留案件指揮內容,並以此作爲劃分責任的依據。
檢察機關還決定撤銷大檢中央調查部的中央調查第2、3科,使中央調查一科原則上執行調查指導權,對特殊犯罪及檢察機關內部舞弊調查權由高級檢察廳行使。檢察機關還向法務部提出方案,要求把大檢次長檢察官爲委員長的檢察機關人事委員會從目前的諮詢部門提升爲審核部門,並把外部人士參與人數從目前的2人增加爲4人,並使部長級檢察官和普通檢察員也可以成爲人事委員會委員。
同時檢察機關還準備一項方案,規定除了人事變動的原則及標準以外,還把檢察長、地檢廳長晉升人事提請方案也規定爲檢察人事委員會的審核事項,並在法務部長官執行檢察人事調整時,應與檢察總長協商,以反映檢察機關的意見。同時,計劃將此方案寫入法典。
檢察機關與此同時決定,在短期內修改有關檢察廳事務機構的規定,對檢察廳實施“令狀總負責檢察制”。
檢察機關正在研究在大檢設立民間人參與的調查諮詢機構、調查重大案件時不經過諮詢委員會審核程式的方案。
檢察機關決定新設負責處理對檢察機關不予起訴決定提出抗議案件的“申辯審核委員會”,並選擇檢察員及2名民間人爲該委員會委員,並參與到申辯案件的處理過程。
檢察機關考慮到在案件處理過程中,負責調查的檢察員和上級的意見出現分歧的情況,決定通過“控訴審核委員會”調節意見,並保障普通檢察員的異議提出權。
丁偉用 viyonz@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