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北匯款案的特別檢察程式與以往的特檢程式不同,在檢察機關未施基礎性調查的情況下,一切要從零開始,因此預計會遇到不少困難。金大中政府時期針對醜聞的特檢通過研究檢察機關的龐大的調查記錄的形式以找出適用法律上的錯誤和歪曲、縮小的調查內容的補充調查,釣了大魚。然而,此次對北秘密匯款案是特檢第一次著手的調查,因此僅以有限的調查人力和期限查明隱藏在幕後的真實,就應該以政府機關的有誠意的協助爲其前提條件。
更何況,朝野雙方的特檢法修訂協商尚未結束,而宋鬥煥特別檢察官與兩名特檢助理雖已被任命,但連特檢的工作時期及調查範圍也沒有確定。在盧武鉉總統公佈《特檢法》之前,希望大國家黨和民主黨的事務總長及時對達成協定的部分進行修改,而不應以無休止的協商拖延修改法律的時間。特別是如過分縮短特檢活動期限,就有可能將使在困難條件下,投身調查事業的特檢組面對更加困難的局面,兩黨應該注意這一事項。
如果特檢無法正常進行調查工作,那麽即使朝野兩黨對《特檢法》的修訂達成共識,也毫無意義。此間對於對北匯款案監查院進行了相當長一段時期調查,據此推測,監察院、金監院、産業銀行等部門可能已積累不少資料。因此,這些部門在提出資料和派遣職員等方面應提供積極有效的協助。還有,曾決定保留此案調查權的檢察機關也應該以共同查明真相的姿態,派出優秀調查人力幫助特檢組。
如果政府和執政黨對特檢調查持有消極態度,就難免受到“雖然爲國務總理任命動議案處理等事項而未行使對特檢制的否決權,但表裏卻不一”的嫌疑。如果特檢調查得不到進展,就有可能重演消耗性爭論,所以一次徹底的調查將對各個方面均有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