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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隔離SARS患者”相關措施引發一場人權爭論

“強制隔離SARS患者”相關措施引發一場人權爭論

Posted April. 13, 2003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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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已準備“在國內發現SARS(非典型肺炎)患者的情況下,爲了防止第二次傳播,政府可以對不遵從醫院或住宅隔離措施者,動用警察對其實施強制隔離”的方案,因此引發了爭議。

國立保健院於11日在保健福利部次官主持的相關部門局長會議中,報告了上述方案,並決定在發現SARS患者的情況下,要求警方支援對相應患者的隔離工作。

保健院有關負責人13日表示:“如果不採取迅速且徹底的對患者或與其接觸者的隔離措施,第二次傳染的可能性就會更高。爲防止第2次傳播,計劃如果情況緊急就要求警方協助。”

警察廳也對此表示:“如果保健院提出要求,我們將盡力協助SARS患者等的隔離和護送工作。”

根據《警官職務執行法》的防止危險發生條款,在福利部和保健院判斷有危險的情況下,協助不存在任何問題。

然而,現行《傳染病預防法》中,對與傳染病患者接觸而懷疑被感染的周圍人們,沒有明文規定防疫當局可採取強制隔離措施,因此有關部門的方案存在引發侵犯人權及私生活等爭議的隱患。

《傳染病預防法》規定的可以隔離收容的患者物件爲:霍亂、鼠疫等第1菌和瘴氣、創傷弧菌敗血症等第3菌傳染病患者。對第1、3菌以外的患者僅規定可在自己家裏隔離醫療,而對於接觸性患者的隔離措施並無規定。

保健院有關負責人表示:“《傳染預防法》明確將保護和醫療傳染病患者的責任規定爲國家義務。單純接觸者也很有可能2次感染,因此我認爲爲了公共利益和社會安寧可以通過警方的協助採取強制隔離措施。”

防疫當局已把與患者接觸的人分類爲:△與患者一起的同行遊客△與肝病患者及其家屬同居的人△直接接觸患者的體液或呼吸道分泌物或在辦工場所、學校等一起生活的人。管理期限也規定爲從與患者接觸的最後一日起的10天。

據此預計,在自己家裏被隔離的人將大幅增加,而且他們在隔離期間無法正常工作,但政府表示了不能補償因隔離帶來的損失的立場。

人權實踐市民連帶有關負責人表示:“如果因傳染病出現緊急情況,採取隔離措施不違反世界人權宣言。但如果警方介入,就應拿出具體證據證明確實存在危險。”



異鎭 leej@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