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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將不能擅自利用私人資料

Posted June. 13, 2003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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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政府將推進調查機關以調查爲目的查閱政府部門等公共機關所有私人資料時必須通知當事人的方案。同時各公共機關爲了特定目的,將與其他公共機關共用其保管的私人資料的制度也將予以嚴格限制。行政自治部13日決定拿出上述內容的《有關公共機關私人資料保護的法律》修訂案,並經過有關部門的協商在年內提交到國會。

△查閱資料通知義務化=行自部決定增加調查機關在調查過程需要查閱公共機關所有的私人資料時,必須通知當事人的“查閱資料通知義務化”條款。

通知義務化條款將適用於包括調查機關在內的向其他公共機關提供公共資料的所有公共機關。目前正研究的通知方法有,在查閱後立即通知當事人的方法和各機關定期通知的方法。

目前法律保障檢察機關和警方等調查機關爲了調查而查閱國稅廳的納稅資料等公共機關擁有的資料的行爲,但法律並未規定須把查閱事實通知當事人。

行自部有關負責人預測:“此間,有人提出了調查機關濫用公共機關所擁有資料的疑惑。如果增加通知義務化條款,那麽就會解除這些疑惑。”

△限制目的以外的用途=行自部計劃修改法律,使各公共機關把自己保管的私人資料提供給其他公共機關時,在原則上只閱覽,若要保管,就須得到行自部長官的批准。

例如,一公共機關即使要求查閱建設交通部的車輛註冊資訊或行自部的居民登記資訊等資料,也不能保存到自己的資料庫。而目前只要通報行自部長官,就可以查閱並儲存私人資料。

行自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是使私人資料集中於一個機關,並防止爲了特定目的收集的私人資料被其他目的利用的措施。如果修訂案通過,就可以解除全教組的擔憂,即教育行政資訊系統(NEIS)被其他目的所利用的隱患。”

△修改類似法律的必要性=很多人指出就如公共機關的私人資料,也應進一步加強金融機關和通信企業等非政府機關所擁有私人資料的保護標準。

根據現行法律,爲調查或徵稅等工作,檢察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等13家公共機關可以向金融機關要求查閱私人金融交易資料。在這一過程中,金融機關在提供金融交易資訊的10天內須通知當事人。可是,如果要求提供金融資料的機關提出申請,那麽向當事人的通知可保留最長12個月,因此一年內當事人有可能根本不知道自己的金融資料被查閱的事實。

以通信企業爲例,向調查機關提供私人通話資訊後不予通知當事人,在監聽時,規定調查機關在30天內通知當事人。

行自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有必要加強法律以便私人的金融交易或通話資料被調查機關查閱後,立即告知當事人。”



李賢斗 ruchi@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