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證實,金榮浣(50歲,滯留海外)對被盜債券中能夠追查資金的443張國民住宅債券(39億余韓元)在案發後第三天(去年4月3日)向證券當局進行了申報,而這與當初所瞭解的情況截然不同。但對不可能追查資金的不記名債券——證券金融債券,直到案發8個月後的12月3日才進行事故申報。
1日,據證券預托院等有關證券機構證實,金榮浣於去年4月3日對國民住宅債券進行了事故申報,並于同年12月2日得到除權判決。
但是金榮浣對所謂的“不記名債券”——證券金融債券(130張,37.3億韓元)直到案發8個月後的12月3日才進行事故申報,而不明這一點購買了金榮浣被盜金融債券(17.5億韓元)的企業家許某已對金榮浣提起了民事訴訟。
因此,金融專家分析說,金榮浣購買債券的資金很有可能是通過非正常渠道籌集的,而且爲封鎖有可能追查到資金來源的源頭,企圖急於阻止國民住宅債券的流通。
證券金融債券發行機構韓國證券金融負責人表示:“以不記名債券爲例,只有詳細提供債券號、面值、購買處等資訊,才能接受事故申報,而去年4月份左右,金榮浣進行了根本沒有達到這一程度(37億余韓元)的事故申報。”他還稱:“金榮浣在12月進行事故申報時,做爲依據提供了除權判決書。”
對此,專家們指出:“金榮浣事先知道進行事故申報時必須提供購買處,所以把申報日期推至得到可替代的除權判決(債券無效判決)後的可能性較大。”
雖然國民住宅債券和證券金融債券均屬於不記名債券,但國民住宅債券可查到最初購買者和最終兌換者的實名,而且在流通中通常進行背書,所以,比完全不記名債券——證券金融債券更容易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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