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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罷工的限界

Posted July. 06, 2003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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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産業革命爆發之後,英國工人爲改善惡劣的勞動環境而進行了長期鬥爭,在這一鬥爭過程中,出現了工會。但據說工會進行自由活動得到公認是在1824年前後,因而工會的歷史尚不足200年。我國最初的工會據說是1898年由鹹鏡北道城津的47名碼頭工人組成的。後來,日寇侵略時期的20年代初期,爆發了著名的罷工事件,即釜山碼頭工人反對下調薪水罷工和釜山朝鮮紡織工人罷工。光復前後,由左翼勢力主導的朝鮮工會全國評議會(全評)和爲打倒這一勢力而組成的大韓獨立性勞動總聯盟(大韓勞總)之間的理念對立情況極其嚴重。從這一點看,我國的工會在出臺之初就已帶有民族、理念、政治傾向。

▷正如《工會及勞動關係調節法》中所規定一樣,工會是指由工人作爲主體,爲了改善勞動環境、提高工人經濟和社會地位而組成的團體或聯合體。因此,包括罷工在內的工會鬥爭行爲理應是符合改善工作條件或提高工人社會地位等成立宗旨的行爲。從這一點看,我們不得不說罷工本身就具備了對自己的制約限制成分。而根據法院的判例,對所謂政治罷工、干涉經營爲目的的罷工、同情罷工等也適用這一原則,並認爲是非法行爲。

▷最近發生的全國教職工工會的休假鬥爭和朝興銀行工會及鐵路工會罷工,除了未經法定協調程式之外,還存在罷工本身超出工會活動目的範疇之嫌,而問題的嚴重性也正在與此。無論從何種角度分析,工會以罷工的名義提出的教育行政資訊系統(NEIS)問題、銀行合併後保障暫時性獨立經營權、中止改革法案立法等要求都比較接近與工人勞動條件或地位無直接關係的政治、行政問題或經營問題。

▷從發達國家對工會的立法政策情況看,也先後經歷了禁止、鎮壓、委任及法律保護過程,而如今卻把重點放在了工會濫用職權方面的規制問題上。我們也無需再列舉國外事例,工會領導者們應該明白,當工會的集體行動超出工人生存或福利等合理目的時,必然會受到國民的反對。

客串評論員、國民大學校長 鄭城鎮 sjchung@kookmin.ac.k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