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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要懺悔的人豈可拒絕傳喚

Posted July. 16, 2003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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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代表鄭大哲兩次拒絕檢察機關傳喚的做法,與盧武鉉總統提出的對大選資金進行檢查並獲得寬恕的建議大相徑庭。總統提出,澄清所有事實,而執政黨代表卻連對已昭然若揭的嫌疑的調查也拒絕提供配合。因此對“坦白”的誠意值得質疑。在連一些市民團體都敦促鄭代表到檢察機關闡明事實的背景下,如果鄭代表依然“負隅頑抗”,盧總統的建議只能喪失可信度及正當性。

青瓦台之所以聲明,個人的不正之風絕不可以成爲免責的物件,對Good Morning 事件不應採取任何形式的政治妥協,也許是出於同樣的原因。鄭代表對傳喚採取拒絕的態度與他本人所主張的“問心無愧”自相矛盾。既然真的問心無愧,爲什麽還要忌諱傳喚調查或澄清事實呢?

執政當局的這種自相矛盾的處世態度決定了,在野黨指責盧總統的建議是“拖人下水的水鬼作戰”,也只能有口難辨。在達到市民團體對目前的局面警告說“不允許採取旨在回避政治困境的伎倆”的程度的情況下,所謂“用懺悔和坦白求得寬恕”的提議,早已黯然失色。在這樣的情形下,對於鄭代表爲拖延時間而提出的“在處理完國會與黨內迫在眉睫的事務後,再去檢察機關接受調查”的理由,也就很難值得信賴了。

從民主黨公開對檢察機關施壓的舉動來看,不能排除通“過馴服檢察機關,轉移對事件的視線,或者利用在國會會議期間不能逮捕議員的特權”來回避對鄭代表的司法處理的可能性。如果真是不幸言中,漢城地檢特別二部部長蔡東旭檢察官所說的“亡檢亡國”已不再是杞人憂天了。

如果連執政黨及其代表都目中無法,長此以往,只有國將不國。那麽又如何要求別人守法呢?可以說使國家競爭力被蠶食的國政混亂局面,同樣源自法制的危機。但願民主黨和鄭代表在迎接制憲55周年之際,對憲法的意義再次進行一番深刻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