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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公務員本人同意進行調轉是違憲行爲”

“未經公務員本人同意進行調轉是違憲行爲”

Posted September. 19, 2003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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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國家人權委員會公佈,在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人事調轉是侵犯憲法中“追求幸福權”的行爲,爲此已勸告行政自治部長官修改《地方公務員法》中的有關規定。

人權委就5月份地方5級公務員邊某(46歲)向大邱中區廳長陳述“未經本人同意調轉是侵犯‘追求幸福權’和‘選擇職業自由’的行爲。”冤情事件做出了上述決定。

人權委調查得知,5月12日大邱中區廳將邊某調到西區時,雖進行了地方自治團體長官間的協商,但未徵求邊某意見。

人權委認爲,在任用公務員時,未征得被調轉當事人的同意,就意味著是強行調換公務員自己選擇的工作,是違反憲法第10條“追求幸福權”和第15條“選擇職業自由”的行爲。

另外,人權委還指出,中區廳雖就邊某的人事調整一事解釋說,不是依據《地方公務員法》第29條的“調轉”,而是依據同一法律第30條的“地方自治團體間的人事交流”,因此不需要必須征得本人同意,但人權委認爲,即使如此,中區廳也未正確履行大邱市人事交流規定中的各項步驟。

爲此人權委勸告行自部長官,要麽將《地方公務員法》第29條“調轉”、第30條“人事交流”修訂成解釋方面無爭議的條款,要麽將行自部的明確標準以公文形式發給各地方自治團體。

對此,行自部自治行政科長林采虎稱:“我們將尊重人權委的勸告事項,今後還將進一步完善人事措施中模糊的規定和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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