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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納使用稅就一律徵收20%加算稅的做法不合理

滯納使用稅就一律徵收20%加算稅的做法不合理

Posted September. 25, 2003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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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全員審判員(主審法官權誠)在25日對地方稅法第121條第1款,以一致的意見做出“不符合憲法”的決定的同時下達了中止該條款的命令。該條款中規定,如果推遲申報使用稅或直到繳納期限爲止沒交使用稅,則一律徵收20%的滯納金。

因此,到修改地方稅法爲止,地方自治團體不能對未交使用稅徵收加算稅,而且中斷對已經徵收的加算稅的執行。

法院在判決書中表示:“加算稅的決定應該考慮未交期間和未交稅額,但是規定一律徵收20%的滯納金是全然沒考慮決定違反程度的兩個因素中的未交期間因素。這完全喪失了合理性,也違反了憲法的比例原則。”

法院還表示:“對增值稅規定,與根據從法定期限的第二天開始到通知日的未交日數的比例徵收加算稅相比,對違反繳納使用稅者一律徵收生産稅額的20%。使用稅未交者與增值稅未交者之間,難以找到差別對待的理由,這違反了平等的原則。”

法院表示:“如果宣佈違反憲法而使該條款喪失效力,則不能徵收使用稅的加算稅,而且繳納加算稅的人和未繳納人之間會出現是否平衡的問題,因此,做出有違憲法的決定的同時命令地方自治團體中止該法律條款的適用。”

在去年5月購買不動産的崔某在滯納1天的使用稅而被徵收80萬韓元的加算稅,他在今年2月請求法庭進行憲法審判,表示一律徵收加算稅違反了過分禁止原則。



黃軫映 buddy@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