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憲法審判所於25日對把準備參加議會選舉的地方自治團體長的辭職時限規定爲“選舉日前180天”的選舉法做出違憲決定,所以,政界認爲相關條款(第53條第3款)的提前修改將不可避免,並加緊協調各黨的立場和出臺後續措施。
雖然憲法審判所就調整地方自治團體長辭職期限未表明明確立場,但在政界多數認爲辭職期限有可能調整到“90~120天前”。
各黨還認爲,由於辭職期限的縮短,原先所預計的包括因“三次連任限制”規定尋找新的政治出路的團體長在內,達40~50人的參加議會選舉的團體長人數有可能增加,所以已著手修改議會選舉戰略。
國會政治改革特別委員會委員長睦堯相就上述問題表示,“爲了能夠使政治改革特別委員會儘快正常啓動,將要求各黨提供幫助。”
但政界和市民團體多數人的立場是,考慮到擁有行政執行權的團體長利用職務之便進行選舉運動或善心行政的爭議,團體長應該區別于一般公職人員(60天前辭職),更爲提前辭職。
因此,選舉管理委員會在憲法審判所做出決定之前,考慮到團體長的特殊性和與其他公職人員的平衡性等問題,已出臺了把團體長辭職期限修改爲選舉日前120天的議案。
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認爲,各團體長有可能熱衷於善心行政及事先選舉運動,所以決定出臺緊急對策。
朴成遠 swpark@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