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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諾貝爾獎的9個誤區

Posted October. 10, 2003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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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諾貝爾和平獎,普通人對它的理解有很多誤區。

諾貝爾和平獎評選委員會主席(秘書)蓋爾•倫迪斯塔德最近就諾貝爾和平獎的九項誤解進行了解釋。

①候選名單事先透漏=在公佈之前獲獎人是秘密的。流傳在民間的“獲獎人名單”只是媒體的推測而已。

②有行賄現象=向委員會行賄就可選出特定的獲獎人,這純屬虛構。賄賂活動只能取得相反效果。

③候選人夾塞現象=在最後的關頭,將候選人加進去是不可能的。申請候選資格的最後截止日是公佈前8個月,並且應蓋有當年2月1日前的郵戳。

④誰都可以推薦=只有歷屆獲獎人和評選委員會的前任及現任委員及職員,政府及議會人員,法學、神學、社會學、歷史學、哲學教授,和平及外交研究所所長,國際法庭法官等人才有推薦資格。

⑤可以將獎項收回=當獲獎人做了有悖獎項的行爲時,可將獎項收回之說是荒謬的。收回獎項的條款根本不存在。

⑥也可以追認授獎=1961年在飛機失事中遇難的聯合國秘書長達格• 哈馬舍爾是唯一的追授獎者。1974年時更改了有關規定,現在禁止追授獎項。

⑦應具備實際業績=和平獎更注重在必要的時機激勵有功之人。因此,即使有失敗的危險,只要其爲和平所做的努力被認可就授予該獎項。

⑧挪威政府具有決定權=雖然有5名委員由挪威議會指定,但同挪威政府無關,是委員們獨立選定的。

⑨授獎儀式在瑞典進行=和平獎在挪威首都奧斯陸進行授獎。餘下五個領域的諾貝爾授獎儀式在瑞典斯德哥爾摩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