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武鉉總統表示,將以再信任投票的方法在“12月15日前進行國民投票。”這是在表明進行再信任投票意向後僅過3天的事情。這給人們的印象是,一種草率做出對涉及法律和政治爭論的國家大事做出單方面的決定。
大國家黨、民主黨、統合新黨等各政黨對即將進行的國民投票方式各持己見。不應該在事先不整理這些意見的情況下,按照執政方的意向做出決定。在對可行性沒進行充分的驗證和政界的協商的情況下進行國民投票,只會激化政界的矛盾,而且即使進行了投票,也會造成嚴重的後遺症。在這樣的情況下,即使得到了國民們的再次信任,不僅不會對國政運營帶來幫助,而且自己也會捲入對立和混亂的漩渦之中。
青瓦台應該儘快與政界進行協商,並充分而全面地討論進行國民投票是否符合法律和現實。最重要的是法律。在憲法第72條中規定:“總統認爲必要時,可以對外交、國防、統一、其他等有關國家安危的主要政策進行國民投票。”
但是對於盧武鉉總統作爲進行國民投票的理由提出的“親信的不正之風和累積的國民不信任”,是否符合憲法第72條,雙方爭論不休。一些專家解釋說,這分明是“有違憲法”和“超越憲法”的作法。雖然盧武鉉總統表示:“如果達成政治協定,則可以依據現有法律做出判斷。”但是有必要探討這種法律認識是否正確。
另外,盧武鉉總統在表明要進行再信任投票後,把親信不正之風等有關自己的問題擴大爲腐敗政治等整個政界的問題,這並不是“接受審判的姿態”。無論是什麽情況,檢察機關也不應該受到影響,而且也不允許親信的不正之風被掩蓋。盧武鉉總統必須進行徹底的自我坦白。否則難逃“國民投票和政治改革”是“爲突破目前政治危機的政治策略”的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