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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 用錢頂“社會服務”義務

Posted November. 24, 2003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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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在20世紀70年代,手裏有點兒權力或有點兒錢的人們想盡辦法不參加預備軍訓練。有不少人通過向中隊長行賄不參加訓練或出錢請別人代替參加。當時,司機和公司臨時工經常成爲這種代理人。以致於有點兒來頭的人當中甚至有人自豪地說“我一輩子都沒接受過什麽預備軍訓練”。而由於地方演出和攝影等沒有參加訓練被告發的演藝界人士的故事經常被刊登在報紙上成爲人們茶餘飯後的話題。

▽ 而普通百姓們只能親自參加。在家庭情況不允許的情況下還要接受訓練,因此出現了一些兄弟或朋友們代其接受訓練的“生計型”代理人。70年代中期,在淩晨實施的鄉土防衛訓練中發現了一位代替正在出差在外的技工丈夫的婦女。預備軍中隊長向爲鼓勵訓練而參加此訓練的大隊長請示,但出人意料的是大隊長認可了她的代理行爲,他說“這位遇事時可以代替丈夫挺身而出的女人精神可嘉”。預備軍們熱烈地鼓掌,訓練氣氛也比以往任何時候都要好。這件事情看起來似乎可以理解,但從另一個角度去看,似乎又不可思議。

▽ 法院對於未成年保護處分者判保護觀察和200小時以下的社會服務活,對於成年刑事犯則判緩期執行和500小時以內的社會服務活動。但據說最近不參加法院的這一社會服務令或找人代替的事情越來越多。僅去年一年就發生了600多起違反事件,而前天仁川地方檢察廳還將一名收取錢財提供僞造社會服務活動證明的人以瀆職受賄罪的嫌疑給予拘留。與此相比,從前那位代替丈夫參加預備軍訓練的妻子是多麽可敬!

▽ 社會服務令是以幫助不幸的鄰居或精神殘疾兒等參加各種守法活動來代替去教導所的一種行爲,但連這些都懶得去做並想辦法逃避的行爲是毫無悔改之意的犯罪行爲。預備軍訓練是爲了以防萬一而進行的,因此可根據情況給予一定程度的調整,但社會服務令是犯了罪的人們必須要付出的‘贖罪行爲’,因此,對此的回避或耍手段理應重罰才是。更何況這還是有金錢交易的社會服務。但據說負責管理每年多達4萬5000多名接受社會服務令的人力只有93人。不知這樣能否真正做好社會服務?看來這也是一個問題。

評論員 吳明哲 oscar@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