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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金融監督體系引發爭議

Posted December. 07, 2003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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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輿論指出,信用卡事件發展成爲金融危機是因爲作爲相關部門的財政經濟部和金融監督委員會未能發揮自身應有的作用,而且金融監督體系未能有效的運轉。

實際上,制定信用卡相關政策和法案的財經部和在金融現場進行監督管理的金監委及金融監督院未能正常發揮資訊共用和政策共助的作用。

因此,專家認爲,監查院在對信用卡事件進行特別監查的過程中應查出金融監督體系的問題所在,並將重點放在防止出現類似信用卡危機的根本對策制定方面。

▽不穩固的共助系統:財經部批判說,最近發生的信用卡公司流動資金危機是由於監督當局疏於監督導致的。

財經部保險制度科長朴在植稱:“制定金融相關制度的財經部沒有起到對金融部門的監督機能,監督是金融監督院的職能。”同時指出:“監督當局應監督到信用卡公司的健全性,採取相應的措施,但在今年第三季度信用卡對策制定以後,好像過分考慮了對‘官治金融’的批判態度。”

但金監委卻反駁說:“由於在財經部制定的擴大信用卡使用範圍的大框架下行使監督義務,所以對信用卡的監督工作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金監委宣傳官員李鬥珩稱:“信用卡災難的根源在於1997年將《信用卡業法》和《投資金融業法》合併爲信用專門金融業法的緣故。”同時強調:“當時財經部允許信用卡公司開展貸款業務,並完全取消了銀行界的借款限度,制定了讓信用卡公司擴大外向形業務的制度框架。”

對此,專家指出,應該共同承擔信用卡事件的各機關只在互相指責對方的責任,這種體制本身存在著很大的問題。

據悉,公務員組織金監委和民間組織金監院之間也未能形成良好的資訊共用,在監督當局內部也存在著較多的問題。

▽提出有必要修改監督體系:監查院監查人員還提出,金監委和金監院的合併,重新調整財經部和金監委及金監院的關係等,有可能對整個體系進行整頓。

監查院院長田允喆在2001年初任企劃預算處長官時,曾強烈主張調整金融監督機構。當時田長官強調:“應將金監院轉換爲公務員組織。”

監查院解釋說:“此次監查不是追究誰採取的措施不得當、懲戒誰的問題,而是要查出金融監督體系的問題所在,並獲取相應的對應方案。”

民間金融機關也在提出有必要完備監督體系。

HANA證券證券市場分析家柳承昌稱:“由於信用卡産業是‘新興産業’,所以對財經部或監督機構、相關公司等全部崩潰的風險性沒有一個明確的認識,並且未能真正達到資訊共用,這是最大的問題所在。以此次事件爲契機,有必要重新調整金融監督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