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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市民團體的落選運動屬於違法行爲”

大法院:“市民團體的落選運動屬於違法行爲”

Posted April. 27, 2004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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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27日做出判決,市民團體的落選運動違反了《選舉法》。

大法院1部(主裁判官李揆弘大法官)對崔烈、池銀姬、樸元淳、鄭大華、金基植等議會選舉市民聯帶5名幹部的上訴案進行公開判決,並維持了原判,再次確定了原判每人罰款50萬韓元的結果。這些人涉嫌在2000年4月第16屆議會選舉當時進行落選運動而被起訴。

裁判部表示:“無法把使用揚聲器、舉行演講、簽名運動、選舉運動前舉行集會等方法對特定候選人展開落選運動的行爲看成是符合基本權益行使範圍的行爲。”

另外,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在第17屆議會選舉之前規定,議會選舉市民聯帶單方面發佈落選者名單或使其通過媒體報道的活動不屬於違反《選舉法》的行爲。

大檢察廳有關人士表示:“目前爲止尚未出現對第17屆議會選舉時議會選舉市民聯帶發佈落選者名單一事的投訴,但是,正在注視該事情是否在法律上成爲問題點。”

崔某等涉嫌第16屆議會選舉之前的2000年1月∼3月對於特定候選人進行落選運動等而被捕拘留起訴,後來在1審判決中分別被判處罰款500萬∼300萬,但在2審判決中改判爲罰款50萬韓元,而這一數目不會影響到這些人的被選舉權。

此前,憲法裁判所曾于2001年8月對議會選舉市民聯帶以“用法律來禁止落選運動過於限制了國民的政治參與”爲宗旨,針對憲法提出的上訴做出了“禁止落選運動符合憲法”的判決。



jin0619@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