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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應儘快結束對企業的調整工作

Posted May. 05, 2004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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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回生相當於成功了一半:1998年,政府規定,如果調整企業的利息回收率超過1.5,就視其爲已經“回生”。

 

據韓國信用評價資訊介紹,截止到2003年年底,在正在營業的調整物件企業中,利息回收率超過1.5的企業達到41.4%,而未滿1.5的企業達到58.6%。結果,通過調整制度回生的企業不到一半。

對此,韓國開發研究院研究委員姜東秀表示:“在面臨外匯危機時,政府把重點放在提高銀行的回收率、保障金融機關的健全性方面。此後,債權團回收了比支援信用調查企業資金多3倍的債券,在此過程中,銀行界的企業結構調整能力大幅提高。”

金融界在去年3月處理SK networks(以前的SK全球)事態時,淋漓盡致地發揮了通過調整制度積累的企業結構調整能力。

當時,HANA銀行受到在調整過程中出色地解決了問題的好評。HANA銀行對國內債權團和海外債權團一視同仁,受到了好評。

△能否分辨企業的優劣:專家認爲,調整制度僅集中在回收債券問題上,因此,未能對企業分辨優劣。

韓國資産管理公社海外事業本部長崔範指出:“調整制度的最大缺點是,作爲引入該制度的主持的政府對産業政策沒有具備未來展望。”

他還表示:“由於政府未能對未來增長動力提供方向,形成了銀行左右企業生死的局面。因此,發生了應倒閉的企業重新營業或應生存的企業破産的事情。”

有人指出,得到債權團的幫助“維持生命”的化學纖維造紙企業破壞了相關業界的正常的競爭體系。

A化學纖維企業有關人士表示:“隨著債權團對數萬億韓元的負債進行債轉股,進入調整期的纖維企業以沒有金融負擔爲由,展開了低價攻勢。因此,大韓化學纖維公司減少了生産量,而且可隆公司在去年20多年以來首次出現了虧損。”

另外,最近,債權團對調整企業的處理原則發生了細微的變化。大宇造船海洋公司債權團最近表示,把中國等外國企業排除在大宇造船海洋公司出售投標物件之外。因爲,如果排在世界造船界第3位的大宇造船海洋公司被中國企業收購,韓國造船界的競爭力將受到毀滅性的打擊。

△應儘快結束調整工作:據金融監督院表示,在債權團是大股東的35個調整企業中,到2004年4月爲止,只有16個公司找到了新主人,而剩下的19個公司中的大部分企業已經結束調整工作,正常恢復了經營,但仍然受到債權團的管理。

專家指出,從金融機關的特點看,債權團管理越是持久,越難以進行投資,而且企業的競爭力將持續減弱。

在1998年作爲金融監督院審議官設計、調整管理系統的韓國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委員徐槿宇指出:“如果並非投資者的債權者(銀行)持有經營權,企業將難以進行積極的投資。”他還主張:“如果銀行對造紙企業進行5~6年以上的管理,因設備投資落後等原因,企業生存的可能性會減小。因此,政府應出面積極尋找新主人。”

但銀行界認爲,在政府是大股東的銀行很多的情況下,短時間內不會大量出現對調整企業的出售。

A銀行負責企業結構調整的副行長表示:“如果出售企業,就難逃‘廉價出售’的譴責。因此,推進出售的主體壓力很大。最近,出售物件企業的工會和職員出於對雇用問題的不安感,反對出售企業,因此,難以推進出售工作。”

對此,對南光工建公司進行調整的HANA銀行行長金勝猷表示:“企業和人一樣,如果長期放在‘重患者室’,生還的可能性會減小。銀行應積極採取創造利潤的手段,儘快結束調整工作。這對企業和銀行都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