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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錯誤,但不足以罷免”憲法裁判所的妥協性結論

“有錯誤,但不足以罷免”憲法裁判所的妥協性結論

Posted May. 14, 2004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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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裁判所對有關盧武鉉總統彈劾上訴案做出的駁回裁決,用一句話可以解釋爲“多數和少數妥協的産物”。

因爲雖然根據多數意見做出了“駁回”決定,但在內容上強烈地指出了少數審判官主張的盧武鉉總統違反《選舉法》以及違反維護憲法義務等。因此,可以說是給了盧武鉉總統所謂“駁回彈劾,恢復總統權力”的實惠,同時給推進彈劾上訴的在野黨一種合理的名份的折衷的裁決。

從目前憲法裁判所審判官的組成和傾向來看,這種結論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審判官們根據推薦機構的不同分爲執政黨和在野黨,而且政治傾向和理念也是如此。雖然憲法裁判所表示,做出了完全沒有政治因素的規範性判斷,但是這一判斷不可能不受傾向和理念的影響。

實際上,從進行評議開始,審判官們便展開了激烈的討論。一些審判官甚至說:“回家根本無法入睡。”據悉,由於上述原因,在做出最終裁決之前,審判官們放棄了“全部通過”,引進了“表決”,而且分成了所謂“駁回”的多數意見和所謂“同意”的少數意見。

在“駁回”和“同意”與否的同時,還進行了一番爭議的是是否公開少數意見。多數審判官以法律規定等爲根據,對公開少數意見表示反對。但是提出“同意”意見的少數審判官卻強烈主張公開少數意見。

據悉,在9人中,持“同意(彈劾)”意見的審判官起初爲4人,但是在最終裁決前減少到了3人。但是這3人的主張強度卻更勝於前。與此相關,政界和法律界似乎表現出對此事件特別關注。“在反對彈劾的6名審判官中,5人的意見是‘駁回’,而1人的意見是‘退回’”、“提出‘同意’意見的審判官是某某”等各種傳聞隨處可以聽到。

據悉,審判部最終決定折衷意見,結果決定不另行公開少數意見,而是在裁決書中大幅反映其內容。

反映少數意見的最明顯的部分是總統是否違反《選舉法》。審判部明確表示,盧武鉉總統在廣播記者俱樂部記者招待會等場合做出的支援執政黨的發言違反了《公務員選舉法》第9條“公務員的選舉中立義務”。這表明承認了上訴委員會的多數主張。

此外的爭論焦點即總統親信不正之風和經濟問題,採納了總統代理人團的主張,但是這種結果早在意料之中。

總的來講,由於憲法裁判所的妥協性決定,盧武鉉總統取得了“並不痛快的勝利”,而在野黨則遭到“不失體面的失敗”。

真正的勝負可以說取決於總統和政界如何利用此次教訓並付諸行動。



李秀衡 sooh@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