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裁判所經過2個月的審理,對盧武鉉總統彈劾審判事件做出駁回決定說:“雖然盧武鉉總統違反了《選舉法》,但沒有達到罷免的程度。”
因此,自3月12日國會表決總統彈劾案後被停止總統職權的盧武鉉總統從憲法裁判所做出判決開始,恢復了總統職務。
憲法裁判所全體審判部(主審審判官周善會)於14日上午10點在憲法裁判所1層大審判廳舉行該事件宣佈公審,駁回了“要求罷免盧武鉉總統”的國會彈劾審判請求。
憲法裁判所認爲,如果公開有關彈劾審判事件的少數意見,就違反了《憲法裁判所法》,因此,沒有公開少數意見。但據悉,審判官的最後意見是6(駁回)比3(贊成)。
法庭通過憲法裁判所所長尹永哲當天朗讀的決定書,解釋駁回理由說:“如果罷免總統,將造成國家損失和出現國政空白,而且還會産生國民輿論分裂造成的混亂。因此,只有嚴重違反法律,才能罷免。雖然盧武鉉總統違反了部分憲法和法律,但違反程度沒有達到罷免的程度。”
法庭指出:“根據憲法賦予權力和權威的總統輕視憲法是否定、破壞憲法的行爲。總統應遵守憲法和法律,我們應嚴格處罰違法行爲。”
法庭承認盧武鉉總統違反法律的行爲包括,在2004年2月18日應京仁地區媒體社邀請舉行記者招待會,2月24日在韓國廣播記者俱樂部記者招待會上,做出支援開放的我們黨的發言(以上違反《選舉法》第9條規定的中立義務);在2004年3月4日對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的違反《選舉法》決定,做出貶低發言(違反維護憲法義務);提出舉行再信任國民投票(違反憲法第72條)等。
法庭就彈劾理由中的“總統親信不正之風”部分表示,親信不正之風事件都是在盧武鉉總統就任前發生或在審判過程中,無法確定盧武鉉總統是否牽連。而且就造成國政混亂和破壞經濟部分表示,不能成爲憲法第65條第1項規定的彈劾理由,因此,不能成爲審判物件。
法庭表示,對任命國家情報院院長高泳耉和行政自治部長官金鬥官的罷免建議方案的總統的發言不能視爲違反法律。
另外,法庭表示,我們認爲,國會表決上訴彈劾案過程或程式沒有問題。因此,不接受盧武鉉總統代理小組提出的駁回意見。
李相錄 myzodan@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