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爲止,大法院的判決書和憲法裁判所的裁決書非常重視做出決定的多數意見的數量、持少數意見的法官的姓名以及少數意見的主要內容。如果是全部法官一致同意,就會標明“以全部法官的一致意見做出判決”。如果是以多數意見做出決定,就會表示:“除了法官○○○和○○○之外,其他法官都同意這個判決。”並列出持反對意見的法官的意見。
▷憲法裁判所做出駁回彈劾案的決定並表示:“與主文的決定一致。”但並沒有列出持少數意見的法官和他們的意見內容。憲法裁判所在裁決書的最後部分對沒有列出少數意見做出了解釋。《憲法裁判所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的不能公開評議是指不能公開法官的個別意見和意見的數量,如果要承認有例外,就必須有特別規定。《憲法裁判所法》第36條第3項對法律的違憲審判、許可權爭議審判、憲法追訴審判有承認例外的特別規定,但彈劾審判案沒有這方面的特別規定。
▷這個理由有說服力嗎?主審法官表示:“至死不說。”解釋憲法的最高機關如此解釋《憲法裁判所法》,而且主審法官表示到死的時候也不能說,這肯定不是正常現象。世上沒有比以國民的名字命名的權力更可怕的權力,在我們國家反對和威脅批評的群衆有可能堵住了憲法法官的嘴。
▷世界各國的共同原則是最高司法機關的決定要標明少數意見。歷史上也有過少數意見最後被證明是正確的事例,而提出少數意見的法官被認爲是“偉大的反對者”。我們的祖先有著甘冒生命危險向國王諫言的精神。作爲憲法法官,必須具備這些勇氣和信仰。大法官在殘忍的軍事獨裁之下提出少數意見難道沒有考慮過會被報復嗎?真不知道是我們社會已經到了不能容忍少數意見的程度,還是憲法法官等領導人的膽識在逐漸消失。
客串評論員 律師 裴今子baena@cho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