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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將引進針對高層公務員的全權信託制度

政府將引進針對高層公務員的全權信託制度

Posted May. 17, 2004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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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則從明年1月開始,政府將引進全權信託制度,如果引進該制度,持有1億韓元以上企業股的國會議員和高層公務員必須把所持有的股份出售或委託給信託公司。

行政自治部將於5月18日宣佈以全權信託制度爲主要內容的公務員倫理法修訂案的立法決定,如果引進該制度,總統、國務總理、國會議員、行政自治部1級以上公務員等需按照公務員倫理法有關規定公開財産的公務員若持有一定規模以上股份時,必須對持有股份進行處理或全權委託給金融公司。

行政自治部表示,正在討論對於需進行全權信託處理的股份規模標準確定爲1億韓元以上的方案。行政自治部計劃在第17屆國會開院後對修訂案進行討論,並于明年1月1日開始實施。

△修訂案主要內容:屬於持有股份全權信託制物件範圍內的公務員所持股份市價達到必須進行全權委託標準的那一刻起1個月之內必須出售超出部分的股份,或者進行全權委託。

根據修訂案規定,選擇全權信託方式的公務員必須把財産管理運用、處理等所有權力委託給信託公司,而且不能進行干涉。

與信託公司進行資訊交流,並進行運用等如果違反該規定,將被處以1年以下的監禁或者1000萬韓元以下的罰款。

另外,如果拒絕出售或全權信託,公務員將會受到解雇或處罰、國會議員將會受到罰款處罰。

△爭論點:鄭夢准議員等擁有企業的國會議員情況看,如果因全權信託制度而出售股份或全權信託,將無法避免經營權防禦問題,因此,有可能反對引進該制度。

另外,無論與職務有沒有關聯,所有股份均成爲全權信託物件的和局長級別即2級公務員不屬於全權信託範圍的兩項也有可能成爲爭論點。

△外國事例:沖加拿大情況看,政府官員不能進行股份交易,而且還必須把所持股份進行出售或全權信託給金融公司。除了參衆兩院議員不屬於全權信託物件範圍的規定之外,其餘規定均與韓國行政自治部修訂案相同。

從美國情況看,全權信託物件不是所有公務員。全權信託物件是通過職務回避、辭職、人事調動等方式與持有股份的公司無法回避利害關係的總統、副總統、國會議員等公務員。

日本情況看,不是用法律,而是用內閣規章制度來規定全權信託制,從而,公務員即使違反了這一規定也不會受到法律處罰。



李賢斗 ruchi@donga.com